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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以为我只是在工作微信群里说了实话,结果公司却将我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名誉损失共计46万元。
8月16日,姜晗收到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得知自己胜诉后,松了一口气。
微信是人们日常交流的社交平台,不少用人单位通过建立工作群等方式利用微信进行工作沟通,但由于微信上公私分明,劳动纠纷频发。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员工不把微信当成公共场所,随意发表负面言论,企业没有微信群管理办法,出现不良后果后处罚过重,导致纠纷不断。
一人因在群里说“真话”被起诉索赔46万元
姜寒是大连一家驾校的驾驶教练,自2014年起一直在该校工作。为了方便与学员们交流,姜寒建立了“老姜车友会”微信群,目前有38名成员。
今年3月,一名学员称自己没时间继续练车,也不想学了,询问能不能退款。此前,由于驾校体制改革,该学员大约有一周时间不能练车。考虑到该学员只练过两次车,江寒认为应该退款,于是向驾校领导询问。征得领导同意后,江寒在车友会微信群里发消息:“驾校有协议不能签,上面写着‘个人原因’,但这是驾校改制的原因,需要全额退款。”
姜寒向记者解释,签署这份协议,就意味着学员承认自己申请退款是出于个人原因,因此不会获得全额退款,因此想提醒学员,没想到这一提醒却引发300多名学员要求退款,驾校遂将姜寒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业务合作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26万元、名誉损失20万元。
姜寒收到法院传票后十分惊讶,他认为其他学员的退款要求,学校应该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精神处理,与自己无关。驾校则认为,姜寒是公司员工,理应遵守驾校的规章制度,其在微信群的言论损害了公司商业形象,造成了不良后果,应当予以辞退,并赔偿驾校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寒并未发表煽动性言论,其声称给驾校造成损失的主张也没有证据支持。对于300余名学员的退学问题,学员们均是因自身原因退学,并就学费问题与驾校达成协议,无法证明退学与姜寒言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其索赔要求不予支持。
审理此类案件的沈阳市法官郑宏说:“员工作出虚假陈述,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的,不应受到严厉处罚,甚至开除。”
郑红告诉记者,她在工作中就遇到过多次因为“微信群闹事”而被解雇的情况。
例如,员工A酒后在工作群里抱怨了几句,被同事、客户看到,公司认为损害了公司形象和声誉,属于严重违规,将其辞退;员工B在公司同事微信群里发表言论,表达对人力资源经理的不满,公司以“拉低人力资源经理社会评价”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并予以辞退;员工C在工作群里发布不雅视频,公司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除劳动关系。
郑宏表示,在微信群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仅凭员工的言论是否会引起严重后果?造成后果后,是应该受到处分还是直接开除?员工的私下言论能否作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判断。
是“私下谈论”还是“公开谈论”,谁说了算?
记者随机采访了28名企业员工,每人都有不止一个工作群,他们都认为微信群是“私密”社交工具,只有一定范围的人知道,并不公开,企业不应该把“私密对话”当成“公开对话”。
然而大多数企业却不这么认为。
“你当着单位所有人的面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你的不当行为难道你不想让公司承担责任吗?”辽宁一家建筑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孟凤琴质疑道。
根据2017年实施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平台公约等规定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组空间。孟凤琴认为,工作群组是企业工作的一部分,入群者必须遵守“群规”,否则群主可以受到处罚,处罚自然由作为群主的公司决定。
一名员工因不当“投诉”被公司解雇,法院判决公司并未违法解雇。
“各位,我要离开公司了,老板洗钱坑人,工资只能发到4月份,各位,早做准备吧。”某信息技术公司市场总监张伟在公司微信群里发了这条消息。老板知道后,以他散布谣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公司不违法解聘,无需赔偿。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微信截图作为证据,崇伟承认截图属实,证据显示他确实在群里发表过负面言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在公司内外,严重损害国家、公司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法院认定其行为属于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
互联网自由有序
“欲防不胜防,先立规矩。”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表示,无论什么平台,发布不实言论的人都要承担责任。网络是自由的,也是有序的。如果网络群组成员利用网络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孟宇平认为,群主应对所建群负责,履行管理职责。群内交流、互动应遵守法律法规,文明理性发言,共同维护网络空间文明秩序。
名誉权是负面评论最容易受到侵犯的,但企业对于侵权行为如何处罚、处罚到什么程度,并没有相关规定。记者采访的28名员工所在的公司,均没有《微信群管理办法》、《微信群违规处理须知》等规定。
郑宏认为,微信群属于自然人自治范畴,法律法规不会、也无法做出更详细的规定。一些企业轻易成立了工作群,却没有完善后续的规章制度,导致纠纷频发。
对于微信群引发的劳动争议,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王磊认为,微信工作群对所有群成员开放,可以截图公开传播,因此所有言论都应视为“公开言论”。本着“谁制造,谁负责”的原则,企业有权管理,可以要求群成员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对发布不实言论的群成员可以追究责任。(部分受访者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