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使用莫任性!党员干部应如何避免触碰纪律底线?

2024-05-28
来源:网络整理

《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登题为《使用微信别“任性”》的文章,批评少数干部“任性”使用微信的现象。文章称,有人在“朋友圈”对中央大政方针妄加评论,有人在微信群里发红包拉票、贿赂选民,甚至有人利用微信传播谣言……

党员干部应该如何使用微信,值得我们反思。

不当使用微信,易触犯纪律底线

如今,用手机发微信、转发“朋友圈”里的各类文章、信息是人们相互交流、联络、传递信息的重要方式,但微信上也出现了一些不守纪律、不守规矩的现象。

批评中央政府

一些党员干部在微信群、朋友圈忘记身份,随意发表意见。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文章,发表公然否定“一国两制”的言论。随后,其观点被大面积转发,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吴某还因“对中央重大政策发表不负责任的评论,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而受到处分。

传播谣言

“朋友圈”看似私密空间,实则更多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经过多次转发,其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简直令人难以想象。一些党员干部虽然没有在微信上发表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论,但却有意无意地在微信上传播谣言。

2016年11月3日晚,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干部黄明成与家人在县城超市购物,听到一名中年妇女大喊救命“有人抢劫”。黄明成奋力追赶罪犯,但未能追上。回去的路上,黄明成听见有人说县城最近有人抢小孩,把小孩抱上车跑了。回家后,黄明成觉得有必要提醒身边的人。于是,在不调查事件真伪的情况下,就写了一条“沱江县街头连续发生抢劫抢小孩案件,小孩被抱上车跑了”的消息,发在微信群里。这条谣言被频繁转发,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2017年1月,黄明成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贿选

除了发表不当言论、传播谣言外,微信收发小红包功能还成为一些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输送利益的工具。近年来,各地查处了多起选举贿选案件。

例如,广东省河源市仙塘镇古云村党支部书记李某,因向党支部微信群内41名党员干部发放数万元微信红包,涉嫌贿选受贿,被查处。当时既不是节假日,也不是喜庆的日子,又是选举的特殊时期,发红包意图不言而喻。无论金额大小,意图如何,党员干部在微信上收发红包时都要极其谨慎。

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不要发这些信息。

2017年9月7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履行群组管理责任,“谁创建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

新规则明确,互联网群组谁创建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则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参与群组信息交流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6月5日,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网安处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名为“海天之恋”的网友在该县洋尾镇微信群内编辑发布内容过激的消息,扬言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

云西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杨尾派出所迅速立案侦查,审讯中,肖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由于肖某的行为已构成实施爆炸威胁,6月11日,云西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由于微信群负责人闫某未尽到管理职责,网安大队依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依法传唤闫某到庭受审,并对其给予训诫。

在微信里任何言论都是会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群里的朋友以后一定要谨言慎行哦!

不要发送这 9 种类型的消息!

1. 不要发布政治敏感话题

2. 不相信谣言,不传播谣言

3. 所谓的内部信息没有公开

4.不得发布涉及色情、毒品、爆炸等内容。

5. 港澳台新闻在官网发布前不予发布

6. 不会公布军事信息

7. 不披露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

8. 请勿发布来源不明、涉嫌虚假、侮辱警察的短视频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予发布

党的纪律没有盲区,微信也不例外

近年来,各地陆续出台了党员干部使用微信的行为规范,为党员干部使用微信明确要求、划红线。小编带你一起来回顾一下,让你时刻保持清醒。

浙江:官员微信明确“十条规定”

1、不许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许违反中央、省委决定,不许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2.不泄露党、国家和单位的秘密。

3.不制造、传播谣言。

4.不得转发违反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图片或视频。

5.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从事与自己身份不符的非法销售或宣传活动。

6、请勿违规收受微信红包。

7.不传播迷信信息,不从事迷信活动。

群里转发朋友圈怎么转_群发转发朋友圈_微信群转发朋友圈2016

8.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拉票、贿选行为。

9.不要公开讨论或泄露他人的隐私。

10.不得发表其他不当言论。

天津: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十条严禁

1.严禁部党员干部在微信上发表、转发任何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或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有其他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文章、讲话、声明、声明等。

2.严禁在微信上发表、转发任何对中央重大政策方针发表评论、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3、严禁在微信上发布、转发任何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诽谤、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和军队历史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4、严禁在微信上发布、转发任何挑起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歧视或者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等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5、严禁利用微信群编织“关系网”、创建小派系、小圈子、小团体、拉帮结派、拉票、贿选等行为。

6.严禁使用微信收受或者赠送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微信红包、电子礼券。

7.严禁在微信上泄露、传播党组织尚未公开的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事项和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8、严禁在微信上转发、讨论任何低俗、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或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内容。

9、严禁在微信上制造、传播谣言、讨论、泄露他人隐私、对领导、同事发表八卦、议论,抱怨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传播负能量。

10、严禁利用微信进行其他违反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活动。

此外,福建省厦门市也发布通知,“严禁公务员通过现代物流快递、电子商务等变相方式收受电子礼品预付卡、微信红包”;辽宁省辽阳市要求,“不得收受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具有工作贿赂性质的电子红包,不论金额大小”;江西省奉新县要求,“严禁以微信红包形式赌博、变相收受贿赂”。此外,多地纪委也将收发微信红包等相关违纪行为纳入督查范围。

党员干部微信使用指南

因不当使用微信而受到党纪处分的案例很多,表现形式和原因多种多样,有的出于侥幸心理的诱惑,有的是因为纪律观念不强,但根本原因是违法者没有时刻牢记自己共产党员的第一个身份,没有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

如何从根本上把握好使用社交平台的“度”?下面是一份建议全体党员干部学习的微信“指南”:

微信朋友圈是私人空间还是公共场所?

A:随着社交媒体的发展,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媒体人。微信朋友圈不像传统的朋友圈、家人圈,而是由很多社交关系构成的。其实朋友圈已经逐渐具备了媒体属性,所以微信朋友圈不是私人领域,而是公共场所。

在朋友圈“讨论中央大政方针”是否违反纪律?

答: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顺应新时代要求,增加了一些违反政治纪律的新表现形式,如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图书、讲座、论坛、报告、研讨会等形式对中央重大政策发表不负责任的评论,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依法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微信朋友圈已经成为贯彻落实网上群众路线的重要途径,中央对贯彻落实网上群众路线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4月19日在北京召开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座谈会上强调,网民来自老百姓,老百姓上网,舆论也就上网。群众在哪里,我们的领导干部就应该到哪里。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经常上网,了解群众所想、所愿,收集好的意见、好建议,积极回应网民关切,化解网民疑虑。

面对朋友圈中时不时出现的负能量,党员干部能视而不见吗?

答:不是。朋友圈越是“乱”,越需要党员干部帮它恢复“秩序”;越是“正能量”不足,越需要党员干部发声发出“正能量”。党员干部要以“暮看苍松壮,云中见风使舵”的坚定立场和“肩负道义重担,手写文章巧”的责任精神,在朋友圈传播“正能量”。

党员干部怎样在朋友圈中发挥正能量作用?

答:一要坚定信仰,以红色信仰为最有力武器,自觉抵制西方意识形态渗透,以及历史虚无主义、个人自由主义等“负能量”、“扭曲能量”、“黑能量”。二要敢于担当,对朋友圈“负能量”及时制止、澄清、劝导、教育。三要善于发声,用鲜明的观点阐明事实,用幽默诙谐的语言贴近群众。

党员干部通过微信朋友圈表达诉求是否违反纪律?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民主推荐中,进行拉票等非组织性活动,将受到纪律处分。这意味着,党员在朋友圈表达诉求时,关键看诉求内容。如果行为不当,涉嫌为个人谋取利益的非组织性活动,即使没有送礼,不构成贿选,也构成违反纪律。

党员干部能用微信朋友圈开微店卖东西吗?

答:人民日报官方微信公众号“人民日报政文”曾发布信息称,除党政机关干部、公务员以外的党员,可以开设淘宝店、微店等以牟取利益,但前提是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或者官方影响力为自己、亲属、利益相关者谋取利益。

党员干部可以通过朋友圈“单位工作群”单独发送保密信息吗?

答:涉及国家和单位机密的信息,即使是一对一的传递,也是不能传递的,在信息网络时代,存在被记录、泄露的可能。

党员干部发微信朋友圈文章要注意什么?

答:党员领导干部同普通公民一样,有在网络空间发表评论、转发文章的权利,但必须把握好自己的定位,坚定政治立场,在网络上转发文章时,要先审查后发表。

如何安全地设置微信个人信息?

答: ①很多人喜欢用自己的真实照片作为头像,但这样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盗用,进而利用你的身份进行不法活动,所以不建议用自己的照片作为头像。 ②尽量不要用真实姓名作为昵称。 ③开启“加我为好友时需要验证”选项。 ④微信密码不要太简单,尽量同时包含数字和字母,同时包含大小写字母,最好添加“@”或“.”等符号。

来源:公务员文摘微信公众号(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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