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财险公司下发《关于部分财险公司短期健康险业务存在问题及相关风险的通知》,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医院、医技等平台合作开展的特定药品团体医疗保险业务被查处并上报监管部门,这意味着近三年来市场热议的药品创新付费正式落下帷幕。
自从医保启动药价支付方式改革以来,药企就开始寻求新的支付方来弥补医保的收入损失。但实际上,从世界范围来看,只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开始,药价下降是必然的,商业保险并不是救命稻草。当然,一部分费用会从医保转移到商业保险,但整体规模十分有限,难以弥补单一药品损失的市场规模。
然而,随着车险业务面临瓶颈,财险公司需要寻求新的增长点,而此前蓬勃发展的健康险成为财险公司重点进入的领域。与寿险公司不同,财险公司在健康险领域缺乏经验和人才,除少数巨头可以依托集团力量发展外,其他中小型公司在发展健康险方面面临更大挑战。在这种情况下,财险公司若想在短期内在健康险领域获得更多保费,将高度依赖第三方合作。
由于中国医疗体系的主要支出是药品而非服务,所有医疗创新都回归到了最简单粗暴的药品费用渠道业务。互联网医疗虽然在过去10年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大部分还是依靠卖药来获取收入。由于财险公司对健康险保费有明确的需求,即使没有利润也愿意接,于是就出现了将药品销售打包到保险业务中的模式。
将医药业务包装成保险产品并非新鲜业务,但保险公司本身处于快速发展期,对此类非合规业务需求并不强烈,因此整体市场规模较小。但随着健康险增速快速下滑,财险公司入市需求十分迫切,推动医药险市场规模很快突破百亿元。
当然,被监管部门叫停后,药保业务就无法再开展,这个百亿市场也不复存在。但留给市场思考的是,医疗创新支付到底是真的存在,还是只是市场炒作的一个概念。
从美国市场来看,医疗创新付费更注重按结果付费,商业保险对药企的考核模式相对清晰。由于商业保险覆盖美国所有劳动者,相当于劳动者的医疗保险,对新药的覆盖能力较强。而且美国医保和商业保险的药价并无明显差异,不存在将费用从医保转移到商业保险的市场需求。
所谓按效果付费(OBCs),是指支付方在规定时间内将某一类药品纳入报销范围,并收集这段时间内服用过该药品的使用者的数据,分析该药品是否降低了总体医疗费用,特别是是否降低了再入院率和再就诊率,有的还专门考察是否能降低死亡率。如果最终计算出该药品确实降低了保险计划下所有使用该药品使用者的总体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就不再要求药厂退还部分药品费用。如果被证明无效,药厂就要按照约定的折扣价将部分药品销售收入退还给保险公司。
反观中国市场,商业保险定位于医保的补充而非替代,其对药品的补偿集中在医保目录内的自费部分和部分医保目录外药品,补偿能力无法超过保费规模。2021年中国医保的保费不到3000亿,扣除销售和管理费用后,实际支付的保费无法与高达2万亿的医保相比,更不可能有实力和药企谈按效果付费,现行医疗体系也无法支撑按效果付费。由于治疗效果与医生的收入和评价不挂钩,医生和医院的首要动机是增加收入,而不是评价治疗效果。在这样的体系下,很难根据疗效来决定使用或不使用某类药物。只要以医疗价值为核心的评价体系尚未建立,按效果付费就难以实现。
更重要的是,保险的利益属性与用药等技术治疗方法的利益属性是矛盾的。
真正想要购买保险保障的用户看重的是广度、面向未来、尽可能的全面:
然而,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首先看重的是消费、即时使用和成本:
虽然药企、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在过去几年推动了不少保险产品创新,特别是在单病种或者纯药品保障方面,但无一成功,要么是因为没有形成规模,要么是业务处于灰色地带。问题的核心在于违背了保障的本质,只希望把保险当成一种支付手段,而不考虑用户是否需要这样的保险产品。这导致保险产品无法形成规模,或者被监管部门下架,根本不存在用保险来支付的问题。
因此,如果将保险仅仅作为一种支付手段而非风险保障,希望通过保险这一工具直接支付药费,这种保险创新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则,不会长久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