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解析代收代付关系及各方法律风险,助你一目了然

2024-05-30
来源:网络整理

为了让大家清楚了解收付款关系,我们进一步分析收付款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风险,收付款关系示意图如下:

催收举例:债权人因特殊经营原因,无法直接向债务人(付款人)收取应收账款,而是委托催收机构(第三方)向债务人(付款人)催收应收账款,由债务人(付款人)直接向催收机构支付交易款。

1. 代收代付款产生的原因分析

企业实践中催收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人因自身资金周转需要、转账安排、收付汇条件限制等原因,委托其合作方即催收机构直接向债务人(付款人)追收应收账款。债权人委托催收行为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交易金额较小、交易频繁,符合商业规则,具有商业逻辑,第三方催收具有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

2、债权人与第三方催收机构存在关联关系,债权人与催收机构为同一集团下属单位(包括母子公司、姊妹公司等)或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债权人与催收机构协调安排资金清收,债权人关联第三方催收机构代为追收应收账款,委托催收行为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第三方催收具有行业必要性和合理性;

3.债权人与催收人之间存在融资关系或债务关系,双方无需提供任何担保或抵押,亦不存在任何手续费,该催收行为是基于正常的商业考虑,具有一定的商业合理性。

4、若债权人的行为存在非法商业目的,如债权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而陷入债务危机,债权人账户被债权人冻结或其他财产被法院查封,或存在偷税漏税等情形时,债权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仍然有权委托关联追收机构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进行追收。

二、代理收付款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当债务人(付款人)应债权人(应收人)的要求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第三方追收人时,付款人可能面临两种风险:一是债权人(应收人)可能以未收到应付款项为由,要求债务人(付款人)再次支付;二是付款人只能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债权人(应收人)委托的第三方追收人返还相应款项。

三、代收代付业务可能产生的税收风险

场景一:委托第三方收款

厦门税务局的答复很有启发:

问题内容:我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购销合同,供应商向我公司开具发票,要求我公司向其指定的第三方企业支付货款。此举是否符合规定? 回复机关:厦门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07-26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对外经营款项时,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收款人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 上述情形下,如果第三方企业仅代收供应商款项,即代收、代划转款项,实际收款人为供应商,发票由供应商开具,并有相关单据、合同证明其真实性,可视为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应与当地税务征收管理部门沟通。

场景二:委托第三方支付

A公司向B公司采购货物,为A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万元,但由于A公司目前资金困难,无钱支付该笔货款,恰巧A公司与C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经协商,B公司协助支付该笔货款113万元,三方签订了付款委托协议。

如果A公司的资金流向和发票流向不一致,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回复:

委托支付函法律效力_委托支付函_委托付款函件

增值税可以扣除。

参考文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货物或应税服务及劳务费用的支付方。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服务,支付运输费用时,其支付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或服务提供者为同一单位,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参考文献2:

2016年12月27日《江西省全面推开增值税试点(综合管理类)政策问答》:

在保证业务真实性的前提下,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出现“收付款项不一致”的,原则上可以扣除,但须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参考文献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统一结算抵扣办法的批复》(国税发[2006]1211号)规定,诺基亚公司各分支机构采购货物从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采购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采购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于代收活动,必须基于真实的业务开展,开票流程、业务流程都是真实的,第三方只代收款项,并向各税务部门提供相关合同、业务信息,由于各地税务执法标准不一,必须按照当地税务局的规定进行操作。

四、如何规范代收代付行为

对于第三方收款活动,各方应当建立相关内控流程并有效执行,完善相关交易和支付流程,加强收款交易链的控制和管理,确保资金流和标的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相一致。

详情如下:

1.对于债务人(付款人),如债权人(应收)需要第三方代为收取交易资金的,债权人(应收)应出具支付委托书、确认书或代收协议,债务人(付款人)应在转账备注等中注明合同签约方名称,表明第三方代收所涉及的代收行为是债权人(应收)的真实意思表示;业务人员应及时与财务人员核实催收对象与债权人(应收)之间的关系,取得债权人(应收)的确认,明确第三方代收对象与债权人(应收)的关系后再进行账务处理;如交易频繁,应与债权人(应收)建立定期对账机制,与债权人(应收)确认交易记录、付款记录;

2、对于债权人(应收账款方)应与催收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催收协议,明确写明代理催收授权范围/期限、催收金额、催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催收资金管理方式、违约责任等,验证委托付款的真实性、催收金额的准确性,对照应收账款明细表核对第三方代理催收统计数据的完整性;

3.催收方应将催收资金与自有资金分开专项管理,避免因资产混杂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并结合债权人(应收款方)与收款方之间的交易合同/单据、对帐单、票据凭证等核对应收账款交易与账龄的真实性,债权人(应收款方)与收款方之间是否存在虚构交易、调整账龄等行为,并确认在真实交易的背景下保留完整的历史交易记录原始凭证,避免陷入诉讼循环。

综上所述,防范代收建议包括在核实实际收款人(收款方)与合同签订方不一致时,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明细及银行对账单收付款记录,追溯相关业务合同、业务执行记录及资金流转凭证,及时确认收款方与债权人的收款账目,核实委托收款的真实性、收款金额的准确性、收款方与委托方的关系,说明合同签订方与收款方不一致的合理原因及第三方收款统计明细的完整性,确认第三方收款对应的营业收入的真实性。

最稳妥的做法就是不要采用“代收”模式,如确需代收,应事先约定明确,过程中及时确认,事后及时结算,并保留完整的交易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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