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有三种:
1.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
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情况:一是职工自行承担个人所得税,企业只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二是企业既负税款,又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例:某公司每月给赵云、周茜各发工资3000元。但合同规定赵云承担个人所得税,周茜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承担,即周茜的3000元收入为税后收入。当月末发放工资时,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首先,为赵云代扣个人所得税时,赵云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15%-125=205元
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工资 3000
贷款:现金 2795
应交税费-预扣个人所得税 205
第二,在为周茜纳税时,由于周茜的工资薪金属于税后收入,因此需要将其折算为税前收入,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企业应为千洲承担的税款为:
[(3000-800-125)÷(1-15%)]×15%-125=241.18(元)
计提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 241.18
贷:应付工资 241.18
支付工资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工资 3241.18
贷款:现金 3000
应交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 241.18
2.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
承包租赁经营有两种情况,个人所得税也分别涉及两项。一是承包方、承租方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照承包(协议)的规定取得的一定收入,该项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收入项目计算纳税,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二是承包方、承租方按照承包(协议)的规定,仅向承包方、出租方支付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承包方、承租方取得的收入,按照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收入项目计算纳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例:2001年1月1日,杜斌与某事业单位签订了经营招待所的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为1年,杜斌全年支付经营费用 万元,年末招待所共实现利润 万元,杜斌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应纳税所得额=承包经营利润-支付的费用-当月费用减除总额=--800×12=元
2、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0%-4250=6370元
杜斌应自行申报缴纳应纳个人所得税,承包方、出租方不得代扣代缴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承包方、出租方收到杜斌支付的承包费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记:其他收入
2、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版权费、财产租赁费、利息、股息、红利等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版权费、财产租赁费等费用时,支付单位一般作为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代扣代缴税款,记入企业相关期间费用帐户。企业支付上述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应支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金”等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孙工程师为某企业提供了一项专利使用权,一次性收入人民币 元,该工程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1-20%)×20%=8000元
本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1.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预扣个人所得税 8000
现金
2.借:应交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 8000
贷记:银行存款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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