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5 号: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征收管理

2024-05-30
来源:网络整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切实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契税申报基本单位是房地产单位。

2.以投资(股权)、还债或者其他应当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比照转让、出售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房屋确定契税适用税率和计税依据。

土地、房屋所有权以转让、奖励等无价方式转让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赠与确定适用税率和印花税计算依据。

3、契税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1)出售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受让人计算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算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差价。

(3)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

4.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确定计税价格,参考市场价格,采取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5.契税纳税人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填报《财产、行为税源明细清单》(“契税税源明细清单”部分,附件1),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让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让合同性质的文件;

(三)以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让土地、房屋权属的,应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让相关支付凭证,其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为财政票据,出售、交换土地使用权和出售、交换房屋应为增值税发票;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构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原因导致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当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文书。

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附注或留存有关资料。

六、税务机关在契税全部征收完毕或者办理免(免)税手续后,应当通过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契税信息联系表(以下简称联系表,附件2)等方式向房地产登记机构传输纳税或免(免)税信息。通过信息共享能够即时传输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不再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纳税凭证或发放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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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纳税人按照契税法和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完税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一)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类似合同凭证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提交证明该合同或者类似合同凭证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证明材料;

(2)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因人民法院的判决、仲裁委员会的裁定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原权利人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交付土地使用权时,因调整容积率或者实际交付面积低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要退还土地出让金的,应当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还凭证;

(四)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要退还房款的,应当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还凭证。

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退税信息后,应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对相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经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八、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等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处理。

9.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协作,采取房地产登记、交易、纳税“一站式”受理模式,不断优化契税申报缴纳流程,实现契税征收与房地产管理联动。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通过信息共享能够立即核实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交的信息的,公告可以明确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交该信息。

十一、本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明;个人纳税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或者入境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全部或者部分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附件3)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特别公告。

附件:1.契税税源清单

2. 契税信息联系表

3. 全部或部分废除契税法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21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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