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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物业公司与业主因缴纳物业管理费产生分歧的情况屡见不鲜。有的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能让他们满意,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合情合理;还有的业主认为,就算他们不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也不能不管他们。那么,事情真的有这些业主想象的那么简单吗?
案例回顾
近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立案法院收到瓦房店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支付令申请,申请向其服务的昌盛小区30名业主出具支付令,催告其支付物业服务费共计万元。立案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后立即告知债权人受理,并及时将申请录入系统、扫描材料。
案件受理后,民事速审组法官立即进行审查,一方面对符合支付令适用情形的案件立即出具支付令;另一方面告知当事人及时补充不全的证据材料。由于本案是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经过分管副院长、部门负责人、审判长等精心准备,我院采取面对面形式,对三个小区30位业主开展了集中送达支付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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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是法院的支付令,请您签收!”审判长和法警依次到案涉三个小区,向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的被申请人送达支付令,同时耐心讲解支付令的性质、适用情形、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方式等法律道理。此次支付令的集中送达持续了近三个小时。虽然已经过了午饭时间,但干警们丝毫没有懈怠,挨家挨户敲门,楼上楼下奔波。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支付令的送达工作顺利完成。

成功送达的受理人详细了解支付令情况后,均表示将尽快与物业公司联系,及时履行义务。目前,部分业主已主动履行全额人民币。对于未成功送达且不在家的业主,法官通过电话逐一告知其权利义务,并以电子方式送达支付令。对于支付令已过期的案件,依法做好向诉讼程序的过渡工作。
裁判提示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管理人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关物业管理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是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公共设施正常运行的根本保障,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物业公司作为广大业主的服务主体,应充分了解业主需求,及时妥善沟通,切实解决业主在居住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避免受到“收费主动,办事不力”的负面评价,才能使业主心甘情愿地缴纳费用,进而营造和谐友善的社区关系。
支付令作为催告债务人偿还债务的简便程序,不仅节省了司法程序资源,也减少了当事人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下一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落实大连中院的部署要求,加强支付令催告程序的合理有效运用,推动案件类型、批次进入审理快车道,以高效的工作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新需求!
材料|栾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