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伟:公众人物不仅是在推销产品,也是在代言产品。《广告法》规定,个人未使用过的产品,不得代言。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代言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新京报:对于直播带货禁止售卖哪些商品,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朱炜:2020年11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制定直播营销目录,设置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性销售和宣传、不适宜通过直播方式推广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但这一规定的前提是明确主播是从事销售还是广告,如果是广告,那么广告法规定不能有代言人的商品,比如保健品等,就不能在直播间销售。
新京报:目前有哪些规定可以限制直播带货?
朱炜: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还有刑法中关于虚假广告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等,未来还会出台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
明确直播的本质至关重要
新京报:立足电商平台的淘宝直播,和快手、抖音等短视频平台的直播有什么区别?
朱伟:直播有很多种类型,有直销、第三方导流、引流推广等等,一般来说,淘宝等电商平台的直播都算是直销。
第二类有跳转的直播,比如在快手或者抖音看直播,购买的时候会跳转到第三方平台,与直播平台是不同的主体。对跳转后的购买行为的定义,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像淘宝那样的销售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跳转之后,之前的直播是一种广告行为。
第三类主播直播时不卖货,而是利用自己的高人气为其他电商推广引流,我觉得这是一种广告行为,主播应该承担广告的责任。引流者到底知不知道对方是电商,到底知不知道对方卖的是假货,需要仔细弄清楚。
新京报:如何界定主播的身份?
朱炜:我倾向于认为,第一,如果直播间直接卖产品,无论有没有导流,都应认定为销售行为;第二,带货行为是广告行为,主播是代言人,谁买谁就是卖家,这样有利于消费者维权。
解决网络直播的法律问题,必须分清网络直播属于什么类型,适用的法律不同。
平台应分类监管
新京报:如果直播卖货出现问题,平台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朱炜:这方面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销售活动中的促销是否属于广告、平台的责任如何界定等也存在争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牵头制定具体的实施规范,将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新业态纳入其中,进行细化分类,对平台进行分类监管。
新京报:直播电商领域有什么特殊的规定吗?
朱炜: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网络直播、售卖商品等新型网络交易形式纳入监管范围。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经营者的信用等级、粉丝数和点击量、营销金额等指标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对重点直播间经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新京报:现在哪些监管部门可以对直播卖货进行管理和监管?
朱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网信办、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等等。2020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还发文宣布,直播带货已经成为正式工种。
新京报:这里面哪些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
朱炜:主要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为国家网信办的规章也是依据《电子商务法》制定的,而《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处罚权大部分都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监管层面来说,各个部门不能只顾自己门前的雪,要进行跨部门监管。我觉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牵头,各部委都应该参与监管,可以超越单个部门的职责权限,对直播营销行业涉及的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的衔接。
消费者有权在网上批评
新京报:直播卖货为何消费者维权难?
朱炜:首先,消费者明知便宜也会买假货,因此主观维权意愿不强。其次,直播带货更依赖人脉,导致消费者对人的信任演变为对商品和服务的信任,把简单的消费行为变成了复杂的人际关系问题。买商品未必是必须的。
第三,目前国家法律对直播带货到底是销售行为还是广告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不同的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有的案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不存在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况,处罚和违法成本较低。
新京报:消费者如果在直播带货过程中购买到假冒商品,有哪些有效维权措施?
朱伟: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三个部门都出台了新规定,要求直播带货要有回放功能,方便取证,还有7天无理由退换货维修政策,也必须落实。
如果消费者在直播过程中买到假货,可以向消协投诉,或者通过诉讼解决,包括在网上投诉。这些都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维权是有尊严的。相关规定把消费者的评价权放在非常高的位置。主播在直播间或评论区关闭评论、删除差评都是违法的。
2020年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在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未经授权删除消费者评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货、退还商品及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均属于网络直播营销中的违法行为。
新京报记者 赵鹏乐
编辑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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