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扣延期支付费用的所得税
案件
2012年,境内A公司与某非居民企业签订了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合同金额为169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支付日期为2012年12月20日,所涉税费由A公司承担。因资金周转等原因,A公司与该非居民企业约定将上述款项延期至2013年6月10日支付。但A公司在2012年所得税申报时,将合同约定的169万元人民币计入公司当期成本费用,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税前扣除(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对于非居民企业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收入,A公司应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对其在中国境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每次支付或者应支付的金额,扣缴税款。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应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应当每次支付或者应支付的金额,扣缴企业所得税。 到期付款金额,是指付款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应得而未交的所得,代扣代缴所得税,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一:如果中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就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签订了合同或协议,而企业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或者合同或协议变更、修改规定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税前扣除的,则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即在延期支付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当支付租金,而企业也已按规定一次性计提相关成本费用,并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作了相应的税前扣除,那么,即使企业没有实际支付,也不能因企业“未支付”而免除企业的纳税义务。 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应当适用第七条“应纳税”的税收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一次性扣缴企业所得税。

情形二:如果企业上述逾期未支付的收入没有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建费用,在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销进成本费用,并按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企业应在相关资产年度纳税申报时全额扣缴上述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即企业在延期支付时,不一次性计入相关成本费用,而是分期摊销,并按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这种情况下,按照配比原则,企业应在每项相关资产年度纳税申报时全额扣缴上述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情形三: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之前支付上述收入的,应当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即在预付款的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时,应当从该笔款项中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下代扣代缴更体现了源泉扣除的初衷,因为在预付款之后再追缴应纳税款显然是不现实的。
注意
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上述所得有关的经营合同时,合同约定由扣缴义务人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的税外收入转为税外收入后再计算应纳税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在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营业税和其他税费。具体换算公式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境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税外收入/[1-(实际征收率+营业税率+地方附加)]×实际征收率。 其中,实际征收率按照10%与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孰低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税、免税,按照有关免税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办理,扣缴义务人未经批准或者在免税申请获得批准前支付的,应当按照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依照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申请享受减税、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应当享受减税、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退还多缴的税款; 对于涉及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合同最后一笔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历次扣缴表和完税凭证,办理预扣税款清算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A公司在申报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于合同约定企业所得税由A公司承担,因此A公司需要向境外支付169万元。其应纳税所得额是A公司成本费用中包括的金额,并非169万元,而应该包括代扣代缴所得税、营业税等税务费用。 即A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企业取得的非免税收入/[1-(实际征收率+营业税率+地方附加)]=169/〔1-(10%+5%+0.5%)〕=200(万元),A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为200×10%=20(万元),而非1690(万元)。若A公司已于2012年6月20日支付上述合同费用,那么按照规定,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日即2012年12月20日前支付上述169万元,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就实际支付的金额(2012年6月20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同上)。
延期付款的标准是什么?
延期付款标准是在以物易物条件下,缺乏一个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价值标准作为衡量长期交易合同和借贷合同的依据。货币的出现,提供了一个记账单位,使得当前的债务能够在未来的特定时期内以合理的金额偿还。如果在特定期限内出现延期付款,贷款方就会向借款方收取一定的费用。
企业延期支付费用如何代扣所得税?以上小编就通过实例给大家讲解了,不知道有没有讲解到位呢?如果还有疑问可以联系我们的老师,一定会一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