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检查局税务处理决定
***税二稽查办[2024]号***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Q15):
我局于2023年2月6日至2024年1月4日对你(单位)(地址:***)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已违反法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公司2021年度账务中多列成本费用48,098,786.4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违反规定的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2021年度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88,415.86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48,287,202.30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2,071,800.58元,但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7,103.97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2,024,696.61元。
1. 逃税的不确定性
你公司2021年度共支付货款34,205,557.12元,你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实际供货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无法提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所要求的有关资料,该部分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计算,你公司2021年度少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8元。
2. 偷税罪的认定
你公司在账簿上多列费用13,893,229.3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账簿上多列费用的行为,应属偷税漏税行为,经计算,导致2021年度少报少缴企业所得税0.33元。
二、裁定结果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21年度少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473,307.33元人民币,并依法收取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要求你公司追缴少报的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8,551,389.28元人民币,并依法收取滞纳金。
上述应缴纳税款12,024,696.61元、教育费附加0.00元、地方教育附加0.00元,共计12,024,696.61元。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并按规定做相关账务调整。你公司可以通过银税联网、银联卡支付方式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其他方式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如通过银税联网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应将税款及滞纳金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除协议》的银行账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缴。 对未按照规定时间足额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如果你公司与我局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应当先在本决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自上述款项缴纳或者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字、盖章)
2024 年 1 月 8 日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检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二罚检查[2024]号***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Q15):
我局于2023年2月6日至2024年1月4日对你(单位)(地址:***)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检查,对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发现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公司2021年度账务中多计成本费用13,893,229.3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违反规定的后果
2021年度你公司在账上多记成本13,893,229.32元,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致使2021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3,473,307.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已构成偷税行为。
3. 证据表明
贵公司其他应付款-暂记明细账、存货明细账、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及相关会计凭证、纳税申报表、银行对账单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税款处以5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736,653.67元。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1,736,653.67元。请你公司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缴纳罚款。你公司可以通过银税联网、银联卡支付方式或者办税服务厅提供的其他方式缴纳上述罚款。通过银税联网缴纳罚款的,应当将罚款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缴协议》的银行账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缴。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按日加处罚款数额3%的罚款。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字、盖章)
202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