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及相关修订

2024-06-02
来源:网络整理

税务之家小贴士——

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通知》(汇发[2018]17号),自2018年10月10日起对本规定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请参见正文。

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和修改的通知》(汇发[2015]20号),本规定自2015年5月4日起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请参见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国外汇指定银行: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取消和调整部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存储核准

(一)取消初始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清算账户、保证金账户的开立核准。银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开户人办理开户手续。

初始费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在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所涉及的各项初始费用,取消该账户结汇核准,银行按资本金结汇有关规定办理。原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并购、担保、投资、费用)取消。

保证金账户包括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转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内机构确需收取与直接投资相关的保证金的,可以开立上述账户,用于存放境外汇入的外汇保证金和境内划转的外汇保证金。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结汇。取消外商竞买土地使用权担保专用外汇账户和外商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

资产变现账户包括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分别存储境内机构出售境内或境外资产权益所得的外汇。

(二)取消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入账审批。银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开户单位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三)取消异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和资产清算账户的限制。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资本流入限额,取消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数量限制,取消单个外汇资本金账户流入限额。

二、取消外国投资者合法收益在华再投资核准

(一)取消以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合法收入和外商投资企业已登记的外债(含利息)增加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可凭被投资企业相关外汇登记资料为被投资企业办理验资、查询手续。

(二)取消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利润收益再投资、股权转让、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可凭被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相关资料为其办理验资、查询手续。

三、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外汇管理

(一)取消外商投资公司境内再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手续。外商投资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所投资企业仍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外商投资公司视为登记为中方股东。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资金划转核准和外商投资企业所设企业向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外汇利润、股息、红利的核准。银行在按规定审核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性后,为其办理境内划转手续,并及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业务系统备案。

(三)取消外汇局对外商投资公司境内出资的验资确认程序。外商投资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仍需履行外汇局验资确认程序。

(四)境内企业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等境内机构外汇投资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接受外汇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银行凭外汇局登记信息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进行管理。

(五)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他以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上述业务,按照外商投资公司的管理进行管理。

四、简化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查询程序

(一)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提交纸质材料办理验资确认业务的要求,调整为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确认回复作为验资确认的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应为在外汇局登记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全额办理验资确认手续。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验资询价,会计师事务所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减资外汇登记信息作为资本确认信息。

五、简化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股权外汇登记手续

外国投资者以境外汇款方式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在银行将该笔资金登记至境内资产清算账户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通过相关业务系统自动完成该外国投资者并购中方股权的投资确认登记。

外国投资者以其他非货币形式支付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股权变更行为发生地企业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并购中方股权投资确认登记。

六、取消直接投资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审批

(一)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清算或先行回收投资资金等情形下向外国投资者购汇及支付外汇的核准。银行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购汇及支付外汇手续。

(二)取消境内机构或个人购买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股权及股权转让价款对外支付购汇及对外支付的核准。银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三)取消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境外的核准。银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四)取消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购付汇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即可为其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五)取消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汇出审批。银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六)取消上述业务跨地区购汇和对外支付的限制。

七、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审批

(一)取消对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境内划转审批;取消对直接投资项下其他境内外汇资金用于投资、交易、营运等资本项目交易的境内外汇资金境内划转审批。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_对外支付_对外支付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款

(二)银行办理下列直接投资项目外汇账户境内资金划转,应按照本通知附件2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并办理划转手续。

1.初始费用外汇帐户;

2.外汇资本金账户;

3.境内资产清算账户;

4.海外资产清算账户;

5.境外汇款保证金专用账户;

6.将资金划入境内保证金专用账户;

7.境内再投资专户。

8.进一步放宽境外放款管理

(1)扩大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机构利用境内外汇贷款开展境外放款。

(二)放宽境外放款条件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发放贷款,贷款额不得超过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与按比例享有的未分配利润之和。

九、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

(一)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规定实施资本金结汇发票验证的地区,银行不再按月报送“提交收据、付款通知等相关资料的资本金结汇月度报告”、“提交税务机关发票真实性证明材料的资本金结汇月度报告”和“结汇后退汇、撤销交易、注销发票等情况的月度报告”,而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业务系统逐笔备案。

(二)取消特殊结汇事项前向外汇局备案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但在业务范围内符合真实性、自用性原则的支付需求,银行经审核后可为其办理结汇、支付手续,并应逐一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进行备案。

10.增强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合规意识

(一)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操作指引要求,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依法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各项业务。

(二)银行在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各类外汇账户的开立、关闭、资金入账、结汇、购付汇、划转等业务时,应立即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备案。对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备案的银行,国家外汇局可调整上述业务办理方式由事后备案改为事前核准。

(三)银行违反本通知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1. 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发布前银行、企业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的直接投资项下报告及外汇局分支机构需向外汇总局报送的直接投资项下报告全部取消。

(二)本通知施行后,存量直接投资项下各项业务的衔接和账户数据迁移问题,一律按照附件4规定的原则办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7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43号)中直接投资项下具体业务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实施机构、所需申请材料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分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辖内中心分局、支局及银行;请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相关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58号)

税务所附件 [附件修订版]:

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版)

2.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南(银行版)

3.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4.历史业务和直接投资系统数据的过渡和迁移计划

5. 废止法规目录

税务之家小贴士——

根据汇发[2018]17号规定,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版)》中“1.1前期费用登记”部分删除“审核原则”中的第三点、第四点、“完成时限”、“需集中审核办理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超过30万美元或超过30万美元的前期费用”和“授权范围”中的第二点。

根据汇发[2015]20号规定,将本规定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版)》中1.14“境内企业开办外币资金池业务”审核原则第二点修改为“申请开办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各境内成员企业应当依法登记设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将2.8“境内机构境外贷款额度登记”审核原则第一点修改为“贷款人和借款人均应当依法登记设立”。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2 年 11 月 19 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