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不存在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因此,并不是说只要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存在税务风险,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贷款利息税前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企业在扣除利息费用时,需要关注相关贷款是否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贷款没有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其利息费用属于与取得的收入无关的利息费用,不符合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第二,企业投资者需注意降低注册资本不足或抽逃注册资本的风险。如果投资者出资不到位,或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现象,根据《关于企业投资者出资不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利息费用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企业投资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应缴资本,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部分应支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的合理费用,应由企业投资者承担,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是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必须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企业借款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需要12个月以上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时,相关资产的购建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不需要资本化的,允许作为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非金融公司借款
按照《关于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1]34号)两个文件的规定,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首先,企业与非金融企业签订借款合同。
二、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同期同类金融企业借款利率计算的额度内,准予扣除,但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按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税前扣除时,应当提供《同期同类金融企业借款利率情况说明》,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对此,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企业仅在首次向非金融企业支付利息时,才需提供《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说明》。第二,金融企业的范围。范围仅限于本省,是否属于税务规定的金融企业范围,要看其营业执照上标注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贷款业务”。第三,金融企业的选择。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的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利率,因此,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说明》时,应尽量以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企业的利率作为利率信息的依据和来源。第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类贷款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实际提供给某些企业的贷款利率。 也就是说,“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既包括基准利率,也包括浮动利率,对企业而言,如果有相应资料表明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较高,可以提高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限额。
第三,企业对外支付利息时,需要取得相应的发票,如果没有取得相应的发票,则企业没有取得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不能扣除税前金额。
第四,支付利息时,代债权人支付的税款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践中,企业向个人支付贷款利息时,支付的利息相关税款往往由企业承担。由于这部分税款在纳税凭证上注明的纳税人为债权人,因此不能记为债务人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为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在保证债权人实际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提高利率的方式,将债权人的税后利息转为税前利息,从而规避税务风险。
关联企业间自由借贷存在两大风险
关联企业之间的无息借贷主要存在两大税务风险。
一是关联企业之间的无息借贷,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营业税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条规定,《营业税条例》第一条规定的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由于无偿借贷不存在任何收入,因此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当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其他企业使用,并约定不收取利息,但其他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其提供其他服务或商品时,不能认定为无偿借贷。只要企业之间借贷存在无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寻其可能获取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如果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的价格获得其他企业的服务或商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这种交易关系认定企业的借贷属于“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应纳税营业额。如果确属无偿借贷,纳税人有义务证明“无偿”借贷理由的合法性。
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范围,借贷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管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了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就应当视为借贷行为,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收益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另一个风险是企业无偿借贷给别人而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无偿借出银行贷款给别人,本质上是将企业所获得的利益赠予他人的行为。因此,企业无偿将银行贷款转让给其他企业时,所支付的利息与企业所获得的收入无关,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针对上述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务风险,企业应采取如下控制策略: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资金使用权时,不得无偿使用,如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无偿使用,一般不存在补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跨年度借款的,应有偿使用,并由收取利息的一方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向关联企业借款时,应注意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股权性投资的比例应为“2:1”。
企业与个人股东之间借贷的税收风险
企业与个人股东之间借贷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向个人股东无偿借贷,需要缴纳营业税;股东如无偿借入公司资金,年末未能归还,则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另一方面,当个人股东把自己的房子或汽车抵押给银行,再贷给公司时,公司代股东向银行支付的利息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因为这笔钱是股东借给银行的,银行开出的利息单上的收款人是股东名下,不能计入税前成本,也不被税务局认可。
针对以上税收风险,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第一,企业使用自然人股东借款时应支付利息。根据《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企业应与股东签订借款合同,一个会计年度内向股东借款总额不得超过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的2倍。同时,企业应到当地税务局开具发票报账。股东借用公司资金必须支付利息(一个会计年度内免收利息或一个会计年度末必须归还向公司借入的款项)。
第二,投资者不能把公司资金用于消费或者财产支出,否则将视为公司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第三,如果股东向银行借款,再将资金贷给自己的公司,必须在借款合同的“资金用途”栏注明该笔资金用于公司用途,然后与银行协商,将银行贷款直接汇入公司账户。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民间借高利贷
实践中,企业向私人借高息贷款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私人高利贷融资支付的利息较高,且无免息票据,这些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旦被税务部门发现,将被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为规避民间融资税收风险,应控制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企业与自然人应当签订借款合同,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且不以非法集资为目的。
二是要注重非法集资的本质和真实合法效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无效:企业以贷款名义向员工非法集资;企业以贷款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企业以贷款名义向社会放贷;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三是关注“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的说明”的内涵。
有四点必须明确:第一,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加浮动利率。第二,34号公告基本将贷款利息放宽至全部“实际支付利息”。第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说明》应在年末汇算清缴时提供并报送税务机关。第四,利率参考标准包括“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众所周知信托公司的利率较高,因此企业在省内不难找到这样的参考标准。这样的规定也意味着,只要企业支付的利息不离谱,基本都可以按照“实际支付利息”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