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方支付”平台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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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什么是“第四方支付”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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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方支付”平台(图2)是指在未获得全国支付结算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大量注册商户或个人账户非法搭建的支付渠道,违反国家支付结算体系,依托支付宝、财付通等正规第三方支付平台。
(图 1)。
(图 2)。
使用“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原因
“第四方支付”平台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的细化和扩展。
第三方支付发生在银行和商家之间,而“第四方支付”发生在第三方支付和商家之间。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和支付场景的不断丰富,支付机构的一些弊端逐渐暴露出来。“第四方”支付整合了各类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银行/合作电信运营商/其他服务商的接口,融合了各类第三方支付优势和多种支付渠道,可根据商户需求进行个性化设置,形成支付渠道资源互补优势,满足商户需求,提供适合商户的支付解决方案。因此,应不时创建“第四方”付款。
“第四方支付”平台的本质
非法性:在未获得国家支付结算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建设的支付渠道。
根据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支付服务(含在线支付)的非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支付营业执照,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支付业务或者隐蔽从事支付业务。支付营业执照自签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后续继续经营应当按照规定续期。
02
部分
非法使用“四方平台”的危害。
2019年6月14日,《人民日报》报道称,公安部报道了“清洁网2019”典型案例,称将坚持高压严打网络犯罪。
其中,有一篇真实案例报告,标题为“涉嫌支付平台实际上是洗钱渠道,提醒网民提防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2018年5月,福建省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发现,以肖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肆意利用非法的“第四方支付”平台,帮助境外赌博网站开展“洗钱”活动。……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专案组合网,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42人,冻结涉案资金580余元。一举捣毁了为网络黑灰行业提供融资渠道的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显然,“第四方支付”平台作为网络犯罪的“推动者”被看作是典型例子,将成为未来网络犯罪的焦点。
无独有偶,该团队律师正在处理的两起刑事案件中,涉及“第四方支付”平台。
第一起案件:2019年3月,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立案查处使用“××娱乐”APP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的案件,发现该APP提供“斗地主”、“牛牛”、“龙虎斗”等赌博游戏, 该案共抓获30名主要嫌疑人,分为海内外两组提供“第四方支付”平台资金结算业务,人员结构复杂,其中一支代码商家团队也位于马来西亚。涉案成交额33亿,主要嫌疑人每人获利数百万。
第二起案件:因诈骗受害人报案,2019年10月,广州市公安局珠海分局先立案侦查,发现部分诈骗资金通过杭州市西湖区××公司的“第四方支付”平台流通,随后在西湖区抓获控制平台的嫌疑人人数, 杭州,因案件侦查需要,案件移送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局承接。经过调查,嫌疑人研发制作了“四方支付”平台,将客户的赃款逐层转入“洗钱”,并按转账流量的千分之一获利,短短几个月时间,个人制作的“四方支付”平台共转账近3亿元。
上述公安部和地方公安机关的真实案例足以说明“第四方支付”平台用于网络犯罪的赃款“洗钱”猖獗,转移资金数额惊人。
涉嫌“四方支付”主要罪名
03
部分
涉嫌“第四方支付”的主要犯罪有:协助网络犯罪活动、掩盖、隐瞒犯罪所得、洗钱、诈骗等经济犯罪、赌博、开设赌场、非法经营等。
构成上述罪行的依据和法定刑罚:
(以下规定基于2017年修订的《刑法》)。
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并协助支付、结算等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审判量刑从重处罚的规定。
掩盖、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所得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其所得,却窝藏、转移、购买、代为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瞒、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依照前款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洗钱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其所得、所得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腐败贿赂、破坏理财秩序犯罪、金融诈骗,为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没收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所得,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或处洗钱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金额百分之五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一)提供资金账户;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账的;
单位有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欺诈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全面惩治相关犯罪
(五)明知电信网络诈骗所得及其所得,并有下列方式之一转移、套现、提取现金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掩盖、隐瞒犯罪所得或者其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除了那些有证据证明他们不知道的人:
3、反复使用或者使用多张非本人身份证明的信用卡或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反复使用遮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方式,帮助他人转账、套现、提取现金的;
4、向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帮助他人转账、套现、提取现金的;实施
上述行为,且事先有共谋的,作为共同犯罪处罚。
哪里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立案或者案件尚未依法判决,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犯罪行为确实存在,不影响对掩盖、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的认定。
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审判量刑从重处罚的规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和主观意图
(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次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支付结算等协助;
赌博犯罪
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具体适用法律处理赌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明知他人从事赌博犯罪活动,却直接协助他人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信、结算费用等的,作为赌博罪的共犯处罚。
开设赌场罪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网上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1万元以上,或者协助收取20万元以上赌博资金的;
实施前款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下列违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四方支付”行为的涉嫌犯罪数量众多、复杂,单从法律规定来看,很难区分如何定性。在实践中,由于犯罪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方式、参与时间、参与程度等不同,犯罪情节更加多样,更难以定性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四方平台”行为的定性也十分混乱。
04
部分
实用总结
这
实战中总结的此类案例的定性思想:分层、多角度、综合确定
1. 首先,排除最简单的洗钱犯罪
由于洗钱罪的资金来源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构成,因此从资金来源的角度判断洗钱罪是否构成是比较容易的。
2. 了解如何获利
(1)以营利为目的出售软件
如果该实体是软件开发公司或技术人员,仅通过销售“四方支付”软件获利,则一般认为是否构成协助网络犯罪活动罪。2019年我承办的江西省上饶市广新区案件,就是公安机关以此罪名立案侦查的。
(2) 提供结算服务所获利
首先,看你是否知道你是否知道上游犯罪,以及你是否知道它可能构成此类犯罪的共犯,例如欺诈、开设赌场等。还可能构成下游犯罪中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上游犯罪还是下游犯罪,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相关证据收集进行实际区分。
3. 如何区分表面上可能构成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区分想象中的竞争和合法的竞争等,并适用相应的“一重罪处罚原则”或“特殊法律规定的优先原则”。在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例如,网络赌博犯罪的资金结算因案件情况、涉案人员和案件情况而变得复杂。
4. 实践中如何辨别案件的具体事实
理论与实践相联系,法律事实是重要依据。
在实践中,由于“第四方支付”资金来源复杂,难以识别绝大多数“客户”,或者无法查明客户或资金是否来自境外。为规避法律责任,经营“第四方支付”的人员经常通过各种渠道购买、设立空壳公司,开立公司公共账户,或将公私账户混为一谈。一个公众号被封禁后可以随时任意更换,发现很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没有“第四方支付”的账户记录。为了掩饰人眼,多人转账层层叠叠,合法资金和非法资金混在一起,让人难以分辨。……等一会。案件的现实情况很复杂。对理论上似乎有明确区分的案件进行定性,往往难以识别和区分实际案件中的资金流动证据问题。
在实践中,很多此类案件难以界定,那么办案机关又该如何处理呢?
在侦查之初,公安机关一般凭直觉将案件定性为侦查,而这种定性只是办案的临时需要,将来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在实践中,在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参与犯罪链、行为方式不同等原因,法院最终可能会对同一案件的不同罪行作出判决。因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定性是直观的、笼统的、笼统的,定性也必须随着侦破案件事实的变化而改变。
检察院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时,会用一个笼统而模糊的一揽子罪名——非法经营罪。“行为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等常见表述。
总之,“四方支付”案件的定性颇具争议,案件定性直接决定了主罚和罚金等附加刑罚,这关系到每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改变案件的定性可能直接改变被告的命运。在较大纠纷中,律师是被告合法权益的有利保障,案件中的争议点是律师辩护的重点。在选择正确的刑事辩护战略方向的前提下,成败在于对案件关键细节的把握和识别。争议点越多,论据点越多,辩护点越多,辩护空间越大,最终在每个案件的关键细节中找到“第四方支付”行为犯罪案件有效辩护的金钥匙。
世界上没有两片叶子是一样的,案例也是如此。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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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传飞律师
薛传飞先生毕业于南开大学,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重案部副主任。
从事专业诉讼业务十余年,带领团队承接了大量各类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经验。在疑难复杂案件的情况下,可组织各专业律师团队,对案件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
我和我的团队只选择性地从事刑事辩护和刑事相关业务
经营范围:取保候审(37日以内逮捕前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逮捕后取保候审)、缓刑、二审改刑、减刑、改判死刑等。
案件类型:新型网络犯罪、计算机高新技术犯罪、公司及成员犯罪、诈骗、职务犯罪、色情、赌博、毒品等涉及黑社会势力的各类经济犯罪等传统刑事诉讼; 为企业高管提供刑事风险防范、企业合规等刑事不起诉服务;此外,还包括刑事对民事、民对刑、刑事与民事交叉的各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许可证号]。
【办案宗旨】受人托付,忠于人;懂法解法,辛苦干!
【办公电话】【同号微信】。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228号莱佛士城T2办公楼12楼
方磊律师
方磊律师,浙江杭州人,浙江大学法学学士学位,马克思主义法学硕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学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刑事重案部骨干成员,妇女工作委员会书记,党支部纪委委员。
三级心理咨询师,国家二级运动员,多次获得国际、省级比赛金牌。在校期间,连续两次获得国家奖学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学科项目获得科研支持,具有较强的法律理论能力。
经营范围:取保候审(37日以内逮捕前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逮捕后取保候审)、缓刑、二审改刑、减刑、改判死刑等。
案件类型:新型网络犯罪、计算机高新技术犯罪、公司及成员犯罪、诈骗、职务犯罪、色情、赌博、毒品等涉及黑社会势力的各类经济犯罪等传统刑事诉讼; 为企业高管提供刑事风险防范、企业合规等刑事不起诉服务;此外,还包括刑事对民事、民对刑、刑事与民事交叉的各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许可证号]。
【办案目的】专业、敬业、负责
【办公电话】【同号微信】。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228号T2办公楼12楼(杭州莱佛士城市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