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人股权转让”的一系列问题我之前已经讨论过。
但在实际执行中,不少合作伙伴遇到了困难:
有朋友问:“老师,股权转让价格是怎么确定的?万一税务局不批准怎么办?……”
股权转让确实是一件很头疼的事情,涉及到很多细节。
别着急,今天我们就来给大家梳理一下“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怎么算”的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税费)*20%
看似简单的配方,其实却蕴含着玄机。
我们怎样理解它?
让我们分解一下
这里实际上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
1、转移性收入怎么定?可以随意定吗?可以定为0元吗?可以定为同价吗?
2、股权原值如何确定?是认缴的注册资本还是实缴的金额?
3.合理费用包括哪些?
我们先来谈谈股权的原值。
根据政策,确定原值的方法将根据投资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具体有四种情况:
1.现金投资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原值。
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是:是按照认缴资本来计算,还是按照实际缴付的资本来计算?
我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友驰八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其中小白股东认缴60万元,实缴60万元;小黑股东认缴40万元,实缴70万元,其中实缴资本40万元,资本公积30万元。
未来若小白股东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新股东丁某,则小白股东股权原值为60万元。
当小黑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丁某时,小黑股东的股权原值为70万元。
这个比较简单,就是你实际投入的成本。
如果存在连续多次取得股权的情况,就需要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来计算。
我们再来看:尤小池第一次受让财源公司股权100万元,持股5%,第二次受让财源公司股权200万元,持股5%。尤小池持有的财源公司股权总额为300万元,持股10%。尤小池的股权受让比例为5%,不考虑相关税费。
此时小池的股权转让原值不能用第二次成本200万元来计算,也不能用第一次成本100万元来计算。
相反,应该使用加权平均法:
即(100+200)/10%*5%=150万元。
2、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股权原值按照当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的价格确定。3、以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股权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股权原值应当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股权原值之和。
看完这篇文章,大家有没有发现其中的陷阱呢?
假设亲属可以同意免费捐赠股份,或者同意一个随机价格。
但当受让人再次转让财产时,可以扣除的费用就有很大不同。
所以提醒你⏰:
亲属之间转让股权的时候,一定要小心定价,千万不要让自己遭受税费损失。
如果约定的是免费转让,则费用按第三种情况扣除,转让时可以扣除原有费用。
但如果随意约定低价,就不再属于无偿转让,此时个税应以该低价作为后续转让的成本计算。
股权转让不仅要着眼当前,更要着眼长远。
对未来转移的计税基础做好规划,避免双重纳税的困境。
我们来看案例数据,给大家一个直观的感受
假设张爸爸将其持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儿子小张,转让时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
此时,无论价格是0元、1元、还是100万元,都符合67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能证明老张、小张二人存在父子关系,税务机关就可以不评估价格而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在不同的定价情况下,小张将来向他人转让该公司股权时,能够扣除的股权收购成本的差别就会非常大。
你怎么理解呢?
假设未来股权转让价格为300万元,当前股权转让价格为1万元,则未来对外转让时,只能扣除1万元的收购成本。
应交个人所得税:(300-1)*20%=元;
假设股权转让价格为0元,则原股东老张的股权投资成本100万元即可转让。
小张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00-100)*20%=40万元。
这里面有近20万的差距?
所以各位会计小伙伴们一定要注意⚠️
这个定价至关重要!
为了方便理解,做了一个表格比较
4.增资为增资后的金额。
有朋友肯定会问,合理费用包括哪些呢?
此处所称合理费用,是指转股时按照规定缴纳的相关税费。
具体包括股权转让时产生的印花税、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接下来是大家最关心的数字:转会收入到底有多少?
指股权转让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转让价格。
原则上,转让价格只要我们谈妥了就可以确定,你想签多少就签多少。
可是,交个人所得税的时候,税务局不会让你这么任性。
你可以定得高,但如果明显太低,税务局就不会批准。
我们先来看看政策基础:
根据国税函[2014]67号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当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过低且无合理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
这里,要抓住两个关键词,即“转移性收入明显过低”和“缺乏正当理由”。
请问这两个词具体怎么理解呢?
我们先来看“转移性收入明显偏低”。
明显低是什么意思?判断标准是什么?
2014年67号公告中提到的一种常见情况是:
即当报告期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时
如果你的定价明显过低,税务局有权核定你的股权转让收入,并要求你据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怎样验证它?
根据2014年67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核定股权转让所得:
1、净资产评估方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值或者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确定。
这里需要注意⚠️,这个净资产份额是你财务报表上的情况,但是如果你有下面7项高溢价资产,比如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它不能低于这些资产的公允价值。
也就是说,如果被投资单位的资产占比超过20%,那么光看你资产负债表上的净资产是不够的,你还需要评估这些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公允价值,先修正你的账面净资产份额,再确定你的转让所得,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2. 类比
(三)其他合理方法
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税务局一般都是这样确定的。
但是就像我们刚才说的,只有价格明显过低,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我们才需要通过这种方式来核实你方的价格。
如果你有正当的理由,哪怕价格很低,税务局还是可以承认你的转让价格的。
那么哪些情况构成正当理由?
我们来看2014年第67号公告的规定。该文件第13条规定:
股权转让收益明显偏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具有正当理由:
在:
1、国家政策的原因比较少,就不详细讲了。
2.8 亲属关系
这里有个特殊情况,提醒大家注意⚠️:公婆不准来
什么是姻亲?比如说,公公把股份转让给儿媳,那是不行的,虽然两人都叫爸爸,但还是隔了一层。公公对女婿也是一样,如果一定要转让股份,可以中间转让,公公先转让给女儿,女儿再转让给女婿。
其他的情况都不常见,就不多说了。
今天我就给大家详细讲解了个人转让股权时个人所得税怎么算,大家明白了吗?
好了,如果大家在看文章的时候有什么问题想讨论的话,就在评论区留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