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公安部发布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06-02
来源:网络整理

打击境外电信和网络诈骗力度不断加大。

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官网发布消息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公安部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起草《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共19条,主要包括处罚原则、处罚对象、处罚措施、等级处罚、处罚程序、申诉核查等六个方面。文章指出,坚持等级处罚、适度处罚。对因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期限为3年;经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处罚期限为2年。

北京社科院法律法规研究所副所长王杰指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复杂,取证难度大,后续定罪量刑可能存在一定局限性。《惩治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推出,意味着国家对电信网络诈骗惩治工作的高度重视,惩治措施是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要求,也是持续推进电信网络诈骗系统性治理的关键举措之一。

据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10月16日报道,截至目前,在云南多地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下,已向中国移送缅北地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4666人,其中网络逃犯205人。今年8月以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量和造成的财产损失金额同比分别下降24%和20.5%。

境外电信诈骗犯回国后将面临怎样的处罚?新京报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以“缅北地区”为关键词,找到128份相关裁判文书。这些裁判文书中,对缅北地区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一一列举,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取证难的问题也在裁判文书中一一呈现。

2023年11月13日,公安部发布公告,就《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图来自网络

缅北诈骗案涉案人员画像

这128件判决书中,年龄最小的被告人19岁,年龄最大的被告人46岁。其中,涉及湖南省的判决书最多,共计27件。

但在王杰看来,这并不意味着湖南省是相关案件的高发区,在实际操作中,有的省市可能没有把判决书上网,有的省市也未必把此类案件办完。

新京报记者从判决书中了解到,这些前往缅北的犯罪分子,有的受到老乡或熟人邀请,有的看到网上信息后主动联系,还有的被高薪招聘等虚假信息欺骗,其中不乏明知前往缅北属于违法行为,但仍然自愿前往的。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魏洋为获取高额收益,自愿参与诈骗活动,先长途跋涉到云南省瑞丽市,后偷渡至缅甸,安全回国并停留一段时间后,又前往缅甸,继续参与境外非法诈骗组织,最终被驱逐出境。

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根据判决书,新京报记者发现,221名被告人中,169人仅有初中或小学文化程度,文化程度最高的被告人是一名2000后大学生,其涉案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提供技术支持一案,涉案金额合计23万余元,以诈骗罪共犯身份获刑。

判决书显示,2021年12月,大学生王泽西在一个名为Bat的聊天软件上认识了名叫“易路顺”的男子。经人介绍,王泽西联系上了Bat群内其上游经销商,出资购买了诈骗分子常用的虚拟拨号GOIP设备以及电话卡等工具,并组织被告人黄思明、同案被告人廖某参与操作该设备。2022年1月1日至18日,其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多次架设GOIP设备,提供给其上游经销商,用于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诈骗电话,共获利5万余元,这些钱均由王泽西分得。

证人作证称,王泽熙操作该设备时,手机浏览器显示该设备曾拨出号码,并当着众人的面说这是来自缅北骗子的电话。在蝙蝠APP群里,王泽熙的老板还会告诉他哪张卡有问题,有时还会告诉他今天是什么诈骗手段,谁被骗了。王泽熙虽然知道该设备是用于网络诈骗,但为了赚钱,还是参与其中,并共计领到1566元工资。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泽熙、黄思明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且涉案金额巨大,二人应当以诈骗罪共犯论处。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王泽熙、黄思明的犯罪工具应当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

2023年4月7日下午5点,云南清水河口岸,家人隔着铁栏杆迎接缅北被骗青年。新京报记者王畅摄

判决书中的电信诈骗犯罪链条

涉案缅北被告人往往被指控多项罪名,包括偷越国境;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隐匿、隐匿犯罪所得及犯罪收益;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诈骗;妨碍信用卡管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

从128件判决书统计,最多的罪名是偷越国(边)罪,共计25件,其次是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隐匿犯罪所得罪、诈骗罪,由此可以串联起缅北地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

从判决书上我们可以看出,诈骗集团内部,有诈骗犯、“蛇头”、打手,还有负责洗钱的下游帮凶。“蛇头”是这个产业链的起点。为了给诈骗集团输送人力,一些“蛇头”会垫付机票、飞机票的费用。

一份判决书显示,2020年9月,两名雷姓被告人以高薪工作为名,将5人诱骗至缅甸梦能天空科技公司从事电信诈骗,并预付其路费、住宿费各1万元。另一份判决书显示,老周在2020年3月至11月期间,共运送200余名偷渡者,以获取每人200元的接送报酬。

诈骗团伙内部,大家各司其职,以团伙形式实施犯罪,往往分为管理人员和实际操作各项业务的人员,上下班、住宿时间有统一规定,工作期间必须上交手机等个人物品。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张鹤在缅甸勐拉成立以其为首的电信诈骗团伙,被告人董雨生、孟祥宇、李晓明、金永祥、王久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渡至缅甸勐拉与其会合。他们分工明确、实行集团管理运作,分为聊天诈骗组、发卡客服组、现金兑换组、P图组、支付宝解冻技术组、金融统计组等,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诈骗。已确定被害人23人,涉案诈骗金额达44万余元。最终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分别判处五年至四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京报记者发现,在诈骗链条相关的案件中,被告人最高刑期为九年,涉案诈骗金额高达四十余万元。判决书显示,魏阳自愿前往缅甸参加境外非法诈骗组织,冒充客服人员,诱导受害人下载“安易华”“港湾金融”“京东白条”等虚假贷款APP,随后以受害人银行卡信息错误、订单码未填写、提现速度过快等为由欺骗受害人,诱导其将资金转入其团伙提供的银行账户。最终,魏阳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诈骗犯会被判死刑吗?王杰表示,按照刑法规定,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在所有涉缅北案件中,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仅有一起案件,被告人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死刑。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该团伙依托境外赌场,通过互联网社交平台发布借钱赌博、申请贷款、高薪招人等虚假信息,并提供旅费诱骗受害人到云南省瑞丽市,随后组织受害人偷渡至境外赌场,强迫、诱导受害人借用筹码赌博,故意制造赌债,再以偿还赌债或高额旅费为由将被害人关押在境外地点,对其进行殴打、辱骂、侮辱,并通过电话、微信、视频通话等方式逼迫被害人亲友支付赎金。

其间,李小龙等被告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数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吴新明等被告人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最终,李小龙、吴新明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着国内警方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一些诈骗手段已不再奏效,但境外的犯罪分子也在发展新的伎俩。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显示,一个犯罪团伙自2019年5月起,专门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20年7月,该团伙专门学习“校园贷”的说辞,随后以此作为诈骗重点。

此前,他们的信贷诈骗模式已经非常成熟,有人负责在QQ等平台上发布相关广告,有人负责冒充银行客服联系受害人,核实基本信息后,引导受害人添加“银行专员”的QQ号,并要求支付10%的授权费,再由“贷款专员”以解冻资金、提高星级支付等借口继续诈骗。之所以转变,是因为这种诈骗模式逐渐被更多人知晓,难以为继。

“金三角”地标。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被遣返的网络诈骗分子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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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驻扎在缅北地区的诈骗集团,往往有多种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缅北地区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我国侦查。王杰说,但这些人每个人的情况肯定是不一样的。比如,诈骗集团头目除了诈骗,是否还犯有故意伤害、组织走私等罪行?而如果有人只是诈骗集团里的一名厨师呢?但到底有没有走私行为?“一切都等着证据揭晓。”

境外电信诈骗分子回国后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王杰指出,“证据是这些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但由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复杂性,取证往往十分困难。

北京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甘世荣表示,由于我国与缅甸目前尚无刑事协助条约,面对证据收集问题,国家已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依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协助协议或者平等互助原则,请求证据所在地司法机关收集,或者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收集境外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案件依据。公安机关应当说明来源、收集人、收集时间,或者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保管、移送过程等”。

一些法院在判决书中引用了这份文书。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潘家静、刘焕康、程实在他人组织下抵达缅北,进入卧虎山庄诈骗窝点。经过三四天的学习,三人均以“代理人”身份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直至2019年5月10日离开卧虎山庄。由于他们犯罪现场在境外,犯罪集团的账户无法查询,也无法逐一核实各被告人涉案金额。

但根据《意见》的规定,“被告人通过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确实取得财物的,应当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核实,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以上。”为此,法院决定按照各被告人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对各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

根据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在卧虎山庄期间,“特工”每天要与一至两名“经手人”配合实施犯罪。证据显示,在卧虎山庄期间,“经手人”每天至少拨打200次诈骗电话,这还不包括对同一电话号码重复拨打和接听的次数,以及对同一被害人重复拨打和接听的次数。基于各被告人各得其利的原则,法院认为,可以认定三名被告人的“经手人”每天拨打的诈骗电话达200次之多。

《意见》规定,“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对拨打电话次数取证困难的,可以根据核实的每日通话次数,结合被告人作案时间、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认定拨打电话次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打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电;对同一电话号码重复拨打、接听,以及向同一被害人重复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次数累计计算。”

为此,合议庭最终认定,被告人潘嘉静、刘焕康、程实各参与诈骗犯罪37天,其各自的联系人拨打诈骗电话次,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2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既有既遂,也有未遂,达到不同的量刑幅度,应当按照从重的规定处罚。本案被告人在缅甸诈骗窝点担任代理人期间,其相应的经办人向不特定对象拨打诈骗电话次数达五千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对于犯罪未遂,相对于犯罪既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尽管三人的诈骗行为是否成功难以核实,但他们均被判定犯诈骗罪(未遂),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杰称,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境外诈骗分子可能犯有不同类型的犯罪,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相关电子数据等证据,不少境外诈骗分子可能因犯有多项罪行而被处罚。对于一些人来说,即使诈骗犯罪事实难以认定,也很难摆脱偷越国(边)境罪的阴影。

一名“蛇头”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出的招聘信息,底薪2万元,要求喜欢聊天、打字速度快。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识别“共犯”

不少回国的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常常辩称,自己是被迫参与网络诈骗的,是“共犯”。

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一些犯罪组织确实受到地方武装的包庇。四川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在(2020)川1322行初48号判决书中认定,2018年,阿斌、阿成等人在缅甸果敢卧虎山庄、木姐山庄等地设立诈骗窝点,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犯罪团伙。多名被告人经他人介绍,先后加入该团伙,以发放虚假贷款等方式,分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该犯罪组织受当地武装力量保护,实行“公司化”运作管理,管理严格。每个成员都使用昵称,上下班、通勤、就餐、住宿都有统一规定。工作时间内居民身份证、手机等个人物品须交给管理人员保管。

2018年至2019年,犯罪团伙通过拨打不特定电话、虚假发放贷款等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共计178名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报案,涉案金额共计438万余元。

庭审中,一名被告人辩称,卧虎山庄受当地武装力量保护,自己属于“共犯”,应从轻处罚。王杰则解释,“共犯”是指对方是被胁迫参与犯罪的,应根据其犯罪情节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但四川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在庭审后,并未将他们定性为“胁迫共犯”。法院认为,本案诈骗犯罪集团受当地武装力量保护,目的是保护犯罪集团不受外界干扰其犯罪活动,维护犯罪集团利益;交出身份证、手机等私人物品,是犯罪集团内部管理的需要,而非强迫被告人参与犯罪。下班后,犯罪集团还会将被告人的私人手机交还给被告人使用。被告人进出诈骗集团自由,想干多久就干多久,完全是自愿的,下班后行动自由,不受任何人身限制。

法院还认为,这些人在利益诱惑下,受朋友邀请跨国偷渡,事前可能并不知道自己是在帮助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但被告人已成年,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健全的认知能力,即便是在他人指使下,反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脚本、修改背景数据等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也应当在主观上意识到自己是在帮助他人实施犯罪。

不过,甘世荣认为,当存在暴力胁迫时,法院的判决还是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一个人被迫做某件事,他可能会免于处罚,甚至不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但有些人可能一开始是被胁迫的,后来觉得有利可图,就主动去做。一切都要根据实施的细节来区分。”

定罪争议

“面对境外犯罪,司法有时会有一些无奈。”王杰指出,由于很多犯罪行为发生在境外,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人之前有过串谋,很难把他们归为诈骗的共同犯罪者,只能定性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隐匿、隐瞒犯罪所得。

“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涉缅北诸多犯罪中的一个重大罪名。”甘世荣指出,如果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就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自江西的梁霞被控此项罪名时,她辩解称上游犯罪尚未查实。2022年3月,她的同学卓某联系她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让她用自己的银行卡转账取现。后经查明,这张卡是用来套取电信诈骗赃款的,共计43万元。她辩称,自己答应帮忙是朋友求她,并不知道对方是电信网络诈骗分子。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认为,梁霞明知卓某只是企业一名普通员工,并非高管,月收入只有一万多元,卓某以公司货款为由要求她收受这笔钱,随后她将其取走或者转给不同的人。公安部门反诈骗中心也给她打过电话,但她并未理睬。因此可以推断,她知道自己收受、转给别人的钱是犯罪所得。最终,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以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罪判处梁霞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

裁判文书网案件中出现的另一个争议点也与定罪有关。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被告人肖驰、何新明知何新的弟弟何阳在缅北地区长期从事电信诈骗犯罪,仍与邹某串通,为何阳提供财务支付结算帮助。被告人丁小鹏在邹某的组织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湘潭市岳塘区竹驿路附近某茶馆与“小眼镜”及刘某联系,为其提供银行卡协助转账。

丁小鹏将诈骗所得的5万元通过微信转账、提现等方式转给邹某,邹某再将钱转给何欣,何欣再将钱转至何阳指定账户。此外,丁小鹏还介绍“小眼镜”和刘某为小池等人提供银行卡,协助转账。事后,小池、何欣共获利1100元,丁小鹏获利6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驰、何欣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被告人丁小鹏明知该款为犯罪所得而进行转移,对被告人肖驰、何欣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丁小鹏应当以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丁小鹏辩称其自首前并不知道邹某是电信诈骗犯,即使构成犯罪,其罪名也应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法院认为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转移,其行为已构成窝藏、隐匿犯罪所得罪,公诉人提出的指控成立。最终,肖驰、何欣被判犯诈骗罪,丁小鹏被判犯窝藏、隐匿犯罪所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什么对提供资金转移支持定罪量刑不同?甘世荣说,主要看当事人是否知晓诈骗行为,诈骗罪的定罪重点在于诈骗行为。“比如,钱是诈骗还是抢劫得来的,如果只是帮助转移钱款,没有参与诈骗,不知情,一般不会被判诈骗罪。”

最近,公共安全部以及相关的胜任部门起草了“惩罚措施(评论草案)”,该草案有19篇文章,主要涵盖了六个方面:惩罚原则,惩罚目标,评分措施,评分措施,惩罚措施,惩罚措施遵守惩罚的惩罚,并构成了惩罚性,并纳入了批准。金融,电信网络和信用惩罚的URE根据惩罚目标的分级非法行为进行惩罚,标准化了审查和识别,惩罚期和通知的程序,并阐明了上诉,接受,验证,反馈,反馈和释放的程序和时间限制。

Gan 认为,这一意见草案可能能够解决一些难以有效地应对的困难和痛苦点,从而更好地定罪和判决电信网络网络欺诈犯罪。

北京新闻记者Wang 编辑Chen 校对Liu 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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