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驳回支付令申请的决定能否复核?
如果法院决定驳回支付令申请,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以向更高一级法院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164 条 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第216条 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申请支付令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支付令申请书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应当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申请书应当由原告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书应当用黑色签字笔书写,不得复印;
(2)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各一份,参照民事案件主体资格的规定;以个人名义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委托材料;申请人为涉港澳台自然人、外国自然人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授权委托书,参照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的规定。
(3)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法律关系单纯、明确,债权债务数额已确定、到期未偿付,债权人不承担清偿义务的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一致。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因此,如果你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但不能复议。如需法律帮助,可以前往华录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