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15]35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换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为保证《支付业务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序进行,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拟继续从事部分或者全部核准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续期。支付机构拟不再继续从事全部或者部分核准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相关支付业务终止手续,不适用本通知。
二、支付机构应自主决定是否申请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机构(特别是获准经营多类型支付业务或多地区的支付机构)应综合评估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已获批支付业务的经营能力及开展情况、支付服务市场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客观分析续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慎确定续展的支付业务种类和覆盖范围。
三、支付机构申请延续《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均须加盖支付机构公章):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续办申请书,载明拟续办的支付业务类型、承接范围和续办事由。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原件需加盖工商部门章程备案查询)。
(三)支付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具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许可证有效期内业务运行情况的自我评估报告(见附模板及要求)。重点关注支付业务开展、公司运营、客户备付金管理、合规与风险管理、反洗钱管理、支付业务设施等情况。相关数据应按年度汇总,自首次获得许可证之日起不得少于4年。
(五)尚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支付业务拟续办工作计划。部分(业务类型或业务覆盖范围)或者全部支付业务续办未获批准的,支付机构对相关支付业务终止、受理、市场退出等具体方案,以及相应的客户权益保护、风险管理、损失承担等工作安排。
(六)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真实性声明及承诺书,明确说明法定代表人因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导致续展申请被驳回的后果。
(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4.自提出续展申请之日起至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续展决定之日止,支付机构不得办理或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变更事项(包括审核事项、备案事项)。支付机构擅自变更,导致支付机构续展申请相关材料、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视为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五、支付机构应合理安排《支付业务许可证》换证申请进度,不得拖延。因支付机构原因未作出换证决定而导致《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视为该机构主动放弃换证,并应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办理支付服务终止手续。
六、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充分了解辖内支付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和续期意愿,对支付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指导其客观审慎地开展续期申请,督促其审慎开展兼并重组、调整支付业务种类或覆盖范围、安排市场退出等:
(1)截至申请日,累计亏损超过实缴货币资本50%;

(二)所持牌支付业务全部或者部分未实质性开展,或连续两年以上暂停开展;
(三)占用、挪用、拆借客户备用金的行为;
(四)有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范围从事支付业务;
(六)故意伪造、变造、隐瞒数据等逃避监管要求,或者恶意拒绝、阻碍检查监督的;
(七)以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
(八)因利用支付服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服务,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数额较大的;
(九)支付业务设施安全和风险监控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存在大规模窃取、出售、泄露、丢失客户信息的情况;
(10)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情节特别严重的;
(十一)发生其他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或重大风险隐患多次暴露,造成不良影响。
七、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严格遵守换证工作纪律、工作程序,严把工作质量关。以《支付业务许可证》(另发)换证工作要点为依据,结合现有支付业务准入审查工作机制,建立完善辖区内支付机构换证审查工作流程,明确换证申请时间、材料内容及格式、与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现场核查条件等要求。
鼓励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地开展外部审计机构评价,组织辖内支付机构选择独立、专业能力强、信誉良好的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外部审计。
八、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协调配合。支付机构在辖区外开展支付业务的,应主动向人民银行其他相关分支机构咨询,了解支付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备案、本地合规运营等情况。支付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变更住所,且自续展申请之日起在该辖区注册时间未满2年的,应在变更前向人民银行咨询。
该行相关分支机构应联合开展审核,相关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
鼓励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主动向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馈包括对支付机构开展跨区域支付业务情况的评估意见等。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明确出具支付机构续办申请的审查意见,并在《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报送人民银行总部。审查意见应客观分析续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重点分析支付机构经营总体稳定性、合规性,以及运营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客户权益保障能力、发展可持续性以及支付业务续办的必要性。
十、中国人民银行在全面审查、综合评估支付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状况后,依法对支付机构的续期申请作出审查决定,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