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账户管理办法 1.总则 1.1定义:预付账户是企业按照购销合同、劳务合同或工程合同的规定,预先向供应商、服务商或承包商支付的款项。 1.2对于一些零星的采购业务(指一手现金、一手交货的方式),如果开具支票直接向本市供应商付款、提货,并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收据,无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不应视为预付账户。 1.3使用范围:上海汇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吉) 2.职责分工 2.1财务部预付账户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预付业务,根据对方要求跟踪了解预付账户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预付应用部门。 2.2预付账款应用部门控制预付账款的发生,跟踪预付账款的使用情况,并根据财务部提供的信息及时联系供应商、服务商或承包商清偿预付账款。3.预付账款原则3.1预付账款结算方式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按规定向相关领导汇报,并在合同结算条款中注明。
交货时及时扣缴。3.2预付款数额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加。3.3预付款必须专款专用,业务部门应加强监控,严禁以预付款形式变相投资、拆借资金。4.预付款支付条件4.1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自身信用优势,原则上尽量避免使用预付款结算方式。但对于急需物资、制造周期较长的物资,确需采用预付款方式的,必须凭企业负责人与供货商、服务商或工程承包方签订的经济合同或协议等有效法律文件办理。合同或协议条款必须明确规定预付款支付的数额或比例、支付时间、收款方式等。4.2购销合同项下支付的预付款不得超过合理期限,累计支付的预付款金额应控制在合同标的之内。 4.3无合同或协议的,严禁预付货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套取预付货款。5.预付货款的审批程序及支付5.1确需采用预付货款结算方式的,须在签订合同或协议前办理预付货款审批手续。具体程序为:业务人员向财务处提交书面
报告中应写明预付款的原因、结算金额及预付款金额、预付款时间、收款单位等,由财务部门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供货商、服务商或工程承包人签订合同或协议。5.2业务人员应当持有效合同或协议、付款申请书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5.3财务人员应确认合同或协议中的账号与申请书一致后,选择适当的付款方式,通过银行转帐支付。预付款业务中,禁止将资金汇入外单位个人账户,包括外单位以个人名义开设的账户。6.预付款结算6.1业务人员收到购销合同项下货物后,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拿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 财务人员确认无误后,应从应付款项中扣除预付款,支付余款。6.2业务人员不得随意承诺延长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期限,也不得采取违约态度,任由对方随意处理。6.3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核销情况,并定期与对方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