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劳动保险条例》等13件行政法规,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保险条例》是原国务院于1951年颁布实施的,是我国最早为劳动者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逐渐被《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所取代,因此,废除成为必然趋势。《劳动保险条例》的废除,不仅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消除了劳动用工领域的三个疑虑,明确了劳动关系处理中的一些重要概念。
病假工资标准已统一
病假工资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缺勤期间可以获得的劳动报酬。关于病假工资的标准,国家层面原本有两个法律依据:一是《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改草案》的规定,二是《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第309号)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时,停工治疗期间不满6个月的,由企业行政部门或资本按照职工在企业工作年限支付病假工资。其中,在企业工作2年以下的,发给职工工资的60%;2年以上4年以下的,发给职工工资的70%;4年以上6年以下的,发给职工工资的80%;6年以上8年以下的,发给职工工资的90%;8年以上及以上的,发给职工工资的100%。 停工医疗连续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劳动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患病或非工伤救济金,数额为本人工资的40%至60%。其中,在企业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40%;1年以上3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的50%;3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病假工资标准是根据病假连续时间和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确定的,职工连续病假6个月以下,且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8年以上的,病假工资按照职工工资的100%支付。
劳部通知(1995)第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应当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用。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用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上述规定,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由于《劳动保险条例》为行政法规,而劳保部发(1995)309号为部门规章,从立法法角度看,《劳动保险条例》的效力应高于劳保部发(1995)309号。但《劳动保险条例》颁布于上世纪五十年代,而劳保部发(1995)309号却是上世纪九十年代颁布的,从“新法优于旧法”的角度看,应优先适用劳保部发(1995)309号确定的病假工资规定。
但由于上述法律依据的不一致,实践中,不同地区在制定病假工资标准时选择或参照的依据不同。例如,《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工作原因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福利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医疗期间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不满六个月的,其病假工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连续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支付职工工资的70%;(二)连续工作年限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支付职工工资的80%;(三)连续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不满三十年的,支付职工工资的90%;(四)连续工作年限三十年的,支付职工工资的95%。”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北京规定符合(1995)工保字第309号规定精神,而重庆规定则参考了《劳动保险条例》。

《劳保条例》废除后,劳部(1995)309号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成为国家层面唯一的法律依据,除地方另有规定外,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丧葬补助金”全面取代“丧葬补助费”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死亡的,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数额为该企业全体职工两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险费用,均由办养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部门或者资金承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部门或者资金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行政部门或者资金作为劳动保险费缴纳,交工会组织处理”,劳动保险基金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丧葬补助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2021年第18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参保人死亡当年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丧葬补助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即,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向其遗属支付丧葬补助金。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丧葬补贴是否可以同时享受?或者说丧葬补贴是否代替了丧葬补贴?实践中确实存在分歧。当然,《劳动保险条例》废除后,丧葬补贴将完全代替丧葬补贴,发放丧葬补贴的说法将不复存在。
“双重利益理论”失去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当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向其所扶养的直系亲属支付救济金,金额为死亡人员6至12个月的工资。其中,扶养一名直系亲属的,支付金额为死亡人员6个月的工资;扶养两名直系亲属的,支付金额为死亡人员9个月的工资;扶养三名或三名以上直系亲属的,支付金额为死亡人员12个月的工资。也就是说,既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险基金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向死亡员工所扶养的直系亲属支付救济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规定,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遗属可享受养老金。养老金以职工死亡时该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包括实缴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支付月数。其中,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支付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支付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的,支付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支付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最高可缴费月数为24个月;养老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事实上,“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取代直系亲属赡养救济金”的观点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实施时就已出现。但从注重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仍有观点坚持“双重享受论”,即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和直系亲属赡养救济金可同时享受。《劳动保险条例》的废止,从法律根源上消除了这一争论,免除了依法参保的用人单位缴纳直系亲属赡养救济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