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贷款利息怎么算作者:不详对于长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我国目前有单利和复利两种方法。单利是指只用贷款本金来计算利息的制式,不再把前期产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加到本金中重复计算利息。其计算公式为:贷款利息金额=本金×利率×期数由于长期贷款一般数额较大,在会计核算中,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重要性原则,需在每期末分期计提长期贷款的利息费用。每期计算公式为:每期贷款利息=本金×相应期利率复利是指计算贷款利息时,不仅要计算本金计息,而且还要把前期未支付的利息并入当期本金,滚动计算利息的制式。 计算公式为: 贷款期间内总利息=本金×(1+利率)期数-本金=本金×[(1+利率)期数-1] 当前贷款利息=(本金+截至本期期初累计未付利息)×相应期利率 按照国际惯例,长期贷款利息一般采用复利法计算。我国会计实务中,常根据借款人与贷款人的约定,采用单利法计算利息。 (一)一次性还本付息 企业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的长期贷款,一般采用复利法按年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例1】某股份制企业20XO年初向银行借入5年期长期人民币贷款80万元,年利率10%,每年复利一次,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该笔借款各年末应计利息费用如下: 第 1 年:800,000×10%=80,000 元 第 2 年:880,000×10%=88,000 元 第 3 年:968,000×10%=96,800 元 第 4 年:1,064,800×10%=106,480 元 第 5 年:1,171,280×10%=117,128 元 该笔借款 5 年总利息为:800,000×[(1+10%)5-1]=488,408 元 (二)分期偿还本息 实践中,有些借款合同规定,长期借款分期偿还,即企业取得贷款后,长期贷款,是分期、分批偿还贷款本息。这种情况下,企业一旦偿还了部分本息,以后计息时,只计提未偿还本息的利息,已偿还的本息不再计提利息。例如例一,约定第四年末偿还一半本息,第四年末偿还一半。 此时,前四年年末应计利息费用不变,其他计算如下: 第四年年末偿还金额=800,000×(1+10%)×4×50%=585,640(元) 第五年应计利息费用=585,640×(1+10%)=644,204(元) (三)分期付息、到期偿还本金 有时,借款合同约定在贷款期间每年年末计付利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
此时各年支付的利息是相等的,即: 利息费用=本金×年利率 例1,其他条件不变,每年年末支付利息的,则每年年末支付的利息为: 800,000×10%=80,000(元) (四)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 对于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取得的专门借款,在满足上述资本化条件的,可以计算应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计入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关于借款费用的规定,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相联系。在应当资本化的每个会计期间,因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利息的资本化金额,应当为至当期年末的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值乘以资本化率; 如果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对利息的调整,相应调整资本化率。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各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金额=至本期期末的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其中,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按照每项资产支出金额乘以每项资产支出所占用天数与会计期间天数的比例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项资产支出金额×每项资产支出所占用天数/会计期间天数) 资本化率分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如果仅借入一笔专门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资本化率为该笔借款利率。

专门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的,应当确定每期借款的资本化率。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的,以借款中实际含有的利率作为每期的资本化率;采用直线法摊销的,以每期实际利息(名义利息加上或减去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额)除以期初借款的账面价值计算。2.如果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不止一笔,资本化率按照该等专门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计算。 该等借款不存在溢价或折价的情况下,加权平均利率计算如下: 加权平均利率=该等专项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总和/该等专项借款本金加权天数×100% 其中,专项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是指会计期间内每笔专项借款本金余额的加权平均值,其计算方法为每笔专项借款本金乘以该等借款当期实际占用天数与会计期间覆盖天数的比例确定,计算公式为: 专项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专项借款本金×每笔专项借款实际占用天数/会计期间覆盖天数) 若专项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还应当单独确定每期实际利息,并以期初借款账面价值作为该期借款本金。 [例2] 某公司2002年初开始自行建设办公楼,为此,公司于2002年1月3日向银行借入专项贷款500万元,年利率9%,期限3年。
办公楼建设相关支出如下: 2002 年 1 月 15 日 1,200,000 元 2002 年 6 月 1 日 1,800,000 元 2002 年 9 月 1 日 1,050,000 元 2003 年 2 月 1 日 1,500,000 元 2003 年 6 月 1 日 500,000 元 根据以上信息,可计算各年度应资本化的借款利息金额: (1)2002 年度应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345/360+×210/360+×120/360=(元) 应资本化的利息=2,550,000×9%=229,500(元) 专门借款实际利息总额=5,000,000×9%= 450,000 (人民币) 计算利息费用后,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记:在建工程 229,500 财务费用 220,500 贷记:长期借款 450,000 (2)2003 年度应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180/360+×150/360=(元) 应资本化的利息=2,212,500×9%=199,125(元) 2003 年 6 月 30 日,计算利息费用后,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记:在建工程 199,125 财务费用 25,875 贷记:长期借款 225,000 需要注意的是,累计购建支出总额超过专门借款总额的部分,不计入承担借款利息的累计支出中。
借款利息资本化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金额。【例3】某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建造一项固定资产。有两笔专门借款:(1)2003年1月1日借入30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2)2003年4月1日发行3年期债券600万元,年票面利率为5%。债券发行价格为510万元,折价90万元(不包括发行债券发生的辅助费用)。假定该资产于1月1日开始建造,则截至3月31日计算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为270万元;截至6月30日计算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为450万元。债券折价采用直线法摊销。 如果企业按季度计算利息费用并摊销溢价或折价,则2003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适用的资本化率分别按下式计算:由于第一季度只有一笔专门借款,因此资本化率为该笔借款利率,即%(6%×3/12)。由于第二季度有两笔专门借款,因此适用的资本化率为两笔专门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计算如下:加权平均利率=(期间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期间应摊销的溢价或折价)÷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300×6%×+600×5%××+[(600-510)÷3×]}÷(300+51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