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变更及费用承担问题探讨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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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与他人结婚并生下孩子,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吗?

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再婚并生育子女的事实不属于法定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再婚并生育子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不能作为支持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17、父母离婚后,其未成年子女因病不能正常上课,需要课外辅导,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必要开支,应当由父母共同负担。

【判决理由】甘某为甘某某与吴毅所生女儿。2015年,甘某某与吴毅被法院判决离婚。甘某某由吴毅抚养,甘某某自2015年5月起每月支付甘某某抚养费1100元。本案中,关于甘某某一对一辅导费用,甘某某正处于高三学习的关键时期,为提高成绩而辅导学习属于合理支出,且其患病影响学习,一对一辅导是必要的。原判决认为该项费用不属于学习必然发生的合理支出,不当,应予纠正。该项费用由其父母负担,双方各承担50%。

案件名称:甘一、甘二子女抚养费纠纷

案号:(2020)赣03民再9号

18、夫妻一方未按照离婚时的约定足额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需要变更抚养费支付标准时,抚养费支付数额和时间如何确定?

夫妻离婚时就抚养费数额达成的协议,其实蕴含了双方对抚养费标准和分割方式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胁迫、欺诈等情形下,一般应当认定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双方同意变更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新的抚养费支付标准和分割方式之前,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应当始终按照上述协议全面履行义务。在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诉讼中,如果具体案件确实需要变更抚养费支付标准和分割方式的,可以判决当月作为新的标准和分割方式的起算点,未支付的抚养费按照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计算; 在负有支付抚养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起诉变更抚养费标准的诉讼中,如具体案件确实需要变更抚养费支付标准和分割方式的,可以原告提起诉讼的月份作为新的标准和分割方式的起算点,未支付的抚养费仍按照夫妻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

19.学前教育、培训不属于国家义务教育范围,相关培训费用不视为未成年子女必要生活费。夫妻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未成年子女教育费用及必要生活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如何分担,直接扶养方未取得另一方同意支付相关费用,且另一方在其经济能力范围内已履行扶养义务,直接扶养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未成年子女教育费用及必要生活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的,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陈二与戴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双方就女儿陈一的抚养费数额达成了协议,戴某也按约定履行了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的义务。陈一所主张的学前教育培训不属于国家义务教育范围,不属于陈一所必须的生活费。对于必要生活费以外的教育费用,陈二与戴某并未在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如何分割。一审时,陈二确认其未与戴某事先协商并取得其同意,亦无证据证明陈二事后取得了戴某的同意。 在陈二与戴某就额外教育费用未能达成协议的案件中,鉴于戴某已提交证据证明其月收入约为2500元,尽管陈二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进行反驳,二审法院根据戴某的收入状况及支付的抚养费数额,认定戴某在其经济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抚养义务,对陈一所主张的戴某为其支付额外教育费用并无不当的主张不予支持。陈二与戴某对陈一所因病实际支出的7306.15元医疗费用并无争议,该项医疗费用是抚养费之外必要、合理的支出,考虑到戴某的实际经济状况,二审判决戴某应承担2497.16元医疗费,公平合理。陈一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案件名称:陈一号与戴某子女抚养费纠纷

案号:(2020)民民申815号

20、夫妻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的居住地和探望方式进行了约定,但如果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子女送交他人亲属抚养,且不配合另一方探望,另一方能否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不仅包括物质上、经济上的支持和生活上的照顾,还包括精神上的指导和情感上的陪伴。离婚后,夫妻双方是否共同遵守离婚时对子女居住地和探望方式的约定,也应当纳入是否尽到抚养义务的考量。一方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居住地的,客观上增加了另一方探望子女的难度。如果一方或代养子女的亲属有其他妨碍探望的情形,不仅使未成年子女与不直接抚养他们的父母长期处于身心分离的状态,而且未成年子女在面临父母离婚带来的生活变化后,还将再次面临生活和教育环境的不稳定,这种情况应当被认为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了重大影响。 此时,按照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综合考虑父母的抚养情况和子女的真实意愿,对其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21.子女参加兴趣爱好班的费用不属于未成年人成长所必需的教育费用,需要与子女的兴趣爱好、家庭收支情况相匹配,是否可以纳入抚养费,应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父母的经济状况、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判决理由】许某与吕某离婚后,许某要求吕某承担吕某1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伙食费、幼儿园费用、兴趣爱好班费用、租房费等。……教育费用主要是指孩子成长过程中必要的教育支出,是为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兴趣爱好班费用不属于未成年人成长所必需的教育费用,是个性化的支出,需要与孩子的兴趣爱好和家庭收支状况相匹配。 因此,原审法院综合考虑许某提交的有关吕某2015年月均收入约4800元、吕某主张的2009年至2013年月工资性收入5000元的证据,以及吕某的实际需要、吕某的负担能力和本市的实际生活水平,判决吕某承担吕一2009年10月至2013年8月的抚养费,并无不当。

案件名称:徐某、吕某子女抚养费纠纷

案号:(2022)京民申195号

22.确定子女抚养费时,应考虑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不能因支付抚养费一方调动工作而减少抚养费。

【判决理由】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承担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的确定应当考虑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案中,马某申请再审,请求将其应承担的抚养费数额降低为每月500元。对此,原审法院在确定马某应承担的抚养费数额时,由于马某在一审中表示自己每月收入约2万元,考虑到马某某(即马某、张某所生子女)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抚养费的数额,综合确定马某应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应当与一方的持续、稳定收入相匹配。 自行确定的数额并无明显不当,马某以其工作变动为由请求通过再审减少抚养费数额,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件名称:马某、张某离婚纠纷

案号:(2022)京民申4115号

23、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未成年子女交给非亲属关系的人抚养,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监护关系吗?

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未成年子女交由与其无亲属关系的人抚养,子女随其生活,实质上使未成年子女脱离父母的监护,应认定该方未完全尽到抚养义务,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另一方父母请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应予支持。

2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支付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视为家庭生活费,支付方要求另一方返还该钱的,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再审申请人许某因与被申请人董某发生离婚纠纷,申请再审。许某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其支付给董某的3.5万元是其婚姻生活中的支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董某应当返还。对于许某要求返还3.5万元的诉讼请求,由于该笔转账发生在婚姻期间,董某提交了微信截图证明许某支付给他的3.5万元是孩子(即许某与董某所生的孩子许某)的生活费,双方并未协议离婚。许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钱款为其个人财产。因此,一、二审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对于许某主张的抚养费数额过高,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无论孩子由谁抚养,都应履行抚养义务。 一、二审法院结合许某生活、教育等合理需要、当地生活物价水平以及许某的收入情况,确定其每月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为1800元,并无不当。

案件名称:徐某、董某离婚纠纷

案号:(2020)辽民申5071号

25.(1)父母对子女抚养标准和方式有明确约定的,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即使抚养标准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原则上也不得推翻。(2)对于争议较大的教育培训费用,抚养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保证未成年人教育的连续性,父母离婚时已经参加的培训,原则上应当予以扶持。对于超出现有范围的培训,实际提供抚养的一方应当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对于不能达成一致的非必要费用,应当视为实际提供抚养的一方为子女自愿承担的部分,不应纳入不实际提供抚养的一方应分担的抚养范围。(3)实际负担能力的认定,应当根据义务人的收入水平、财产状况等综合判断。 若义务人处于失业状态,则应考虑其失业原因、个人创收能力以及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水平,而不应机械地以当前收入状况作为确定扶持的标准。

案件名称:李某诉李某赡养费纠纷案

案号:(2020)沪01民终8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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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2022年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案件案例》

26.在现有法律条件下,按照“谁生谁母”的原则,代孕母亲应当认定为代孕所生子女的合法生母。如果具有血缘关系的委托父亲实际认可了孩子,则应当认定为合法生父,所生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关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立法宗旨和立法意图,子女范围可以扩大到夫妻一方婚前婚后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以相互视为父母子女的主观意愿和相互抚养教育的事实行为为构成要件。因此,与孩子父亲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养母,可以基于其抚养丈夫非婚生子女的事实行为和相互视为父母子女的主观意愿,与代孕孩子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判决理由】关于本案代孕所生两个孩子的亲子关系,依据生育事实应当认定其合法生母为代孕人,依据血缘关系及认可行为应当认定其合法生父为罗某。由于罗某与代孕人不构成合法的婚姻关系,所生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

《收养法》规定收养成立前必须到民政部门登记。经补充公证确认的事实收养关系仅限于《收养法》施行前已经发生收养行为的情形。若认定为事实收养关系,实际上是承认代孕所生子女的亲权由代孕母亲转移给养母,会产生默许代孕的不利效果。因此,同意原判不成立事实收养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继父母与子女虚构血缘关系的子女范围也应当包括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以是否存在抚养教育的事实作为继父母与子女虚构血缘关系是否形成的判断标准。根据上述规定,其形成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非生父母有将夫妻一方的未成年子女视为亲生子女的主观故意,双方互为父母子女;二是非生父母有对夫妻一方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事实行为。婚姻缔结后,如果非生父母有上述主观故意和事实行为,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也可以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本案中,陈某存在抚养丈夫罗某所生非婚生子女的事实行为,已将两个子女完全视为自己的亲生子女,因此,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应当适用亲子关系的有关规定。

对于代孕所生子女的监护权归属,应当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确定,本案中,无论从双方年龄、监护能力,还是孩子对生活环境、情感的需求,以及家庭结构完整性对孩子的影响等角度考虑,将监护权判给陈某均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案件名称:罗荣、谢某因抚养权纠纷起诉陈某

案号:(2015)沪一中局民终字第56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用。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者判决金额的合理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

婚姻家庭部分解读(一)

第四十一条 成年子女仍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或者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非主观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支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抚养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如果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赡养费数额。

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增加或减少。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共同生活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力继续抚养被抚养人的;

(二)与儿童共同生活的人未对儿童履行抚养义务、虐待儿童,或者与儿童共同生活的人确实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

(3)子女年满八周岁,愿意与另一方一起生活,且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向有负担费用能力的生父或生母请求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子女生病、上学等实际需要支付的金额超过原定数额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增加金额的。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

3.祖父母、岳父母对父母死亡或无力赡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孙媳妇履行了赡养义务,他们定期探望孙子女、孙媳妇的权利应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获得司法保护。

注:案例君对原文内容进行了删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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