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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或其他公司借入资金时,在会计上应记为“其他应付款”,不能记为“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支付的利息若要在所得税前扣除,必须有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没有发票就不能在税前扣除。但取得发票并不代表可以全额扣除。还有一个要求,即支付的利息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部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当企业资金短缺时,外部融资是不可避免的。企业可以通过向银行借款、公司间借贷,甚至向个人借款来克服资金短缺的危机。本文将讨论企业向个人借款时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
必须签署贷款合同
企业向个人借款时,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之所以强调借款合同问题,有以下几点原因。
(1)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后,可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2)处理企业以后向个人偿还贷款时的财务管控问题。企业若无正当理由向个人划款,其总金额是有限的,只有企业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才能正常向个人划款。
(3)个人需要到税务局开具贷款利息发票时,税务局也会要求出示贷款合同。
贷款的会计处理
个人借款给企业,企业必须将其确认为一项债务。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能使用“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主要用于核算金融机构的借款。企业向个人借款,只能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
1. 借钱时
借:银行存款
贷记:其他应付款-个人贷款
2. 还款时
借记:其他应付款-个人贷款
贷记:银行存款
3.企业向借款人支付利息
当公司向借款人支付利息时,它会记录在“财务费用”账户中:
借:财务费用-贷款利息
贷记: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预扣税
贷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当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时,个人不能开具利息发票。问题是,如果没有利息发票,税务机关将根据发票进行税收控制,不会将这笔费用确认为税前扣除。在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企业需要对这笔利息费用进行税务调整。
个人若想取得利息发票,必须持借款合同等文件到税务局申领,税务局开具的发票通常名为“资金使用费”。
税务机关会开具税率为3%的普通增值税发票,个人(债权人)须先缴纳该发票,另外,如果个人(债权人)取得利息收入,开具发票时还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一】张三借给A公司100万元,约定年利率12%(含税)。一年后,A公司向张三归还本金及利息112万元。张三的纳税情况如下:
增值税=[(×12%)÷(1+3%)]×3%=3495.15(元)
个人所得税=[(×12%)-3495.15]×20%=.97(元)
两项税项合计占利息总额的22.33%,个人所得税需由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则需个人自缴。
现实中,个人(债权人)经常要求企业(债务人)承担开票税费,如果企业(债务人)承担该税费,则企业(债务人)只能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借:营业外支出-代缴税费
信用:现金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已经取得资金使用费发票,其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不一定。还需要与税务核准的扣除标准进行比较,即不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在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以内,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超过该水平,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向个人借钱,如果个人向税务局申请开具发票,税款由企业承担,部分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请问怎样向税务局申请开具发票最合适?发票金额就是税前只能扣除的金额。
长期应付账款的难题
问题 1
问:我公司有应付账款,账龄超过两年,对方已经失去联系,是否应该转为营业外收入?应付账款转为营业外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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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单位2年没有联系,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需要转为营业外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需要计入总收入,并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财产转让所得;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版权费收入
(八)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包装保证金逾期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已作为坏账损失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罚款收入、汇兑收益等。
问题2
问:营业税改后,长期应收账款会面临哪些风险?该如何应对?长期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等会面临哪些风险,该如何处理?
答:对于长期未结清的应收、应付账款,应定期进行核对、清算:
1、其他应收款账龄较长,金额不一,存在以下风险:
(1)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贷款涉及缴纳增值税。
(2)自然人股东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个人贷款的,视为该股东取得股息、红利,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员工个人贷款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而用于购买房产或其他用途的,该笔贷款将视同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 预付账户需要根据其形成的原因进行不同的处理。
(1)如该款项确实无法收回,则作为资产损失处理,并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作专项申报。
(2)对于已经发生实际商品或相关成本,但尚未取得发票且未进行会计处理的,建议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注:由于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相关成本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3.应付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如确认无法支付,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利息或股息的支付对象为自然人,还可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
1.财税[2016]36号
占用、借入资金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的利息收入(保底收入、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产品的利息收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信用证、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类似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财税[2003]158号
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长期未归还其所投资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的处理。个人投资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所投资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年度终了后仍未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该部分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财税[2008]83号
个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者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购买房屋或者其他财产,且权属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者企业其他人员本人,贷款年度结束后未归还贷款的,应当依法征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同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
4.国税函[1997]656号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人所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当期会计分录分配给个人,收入所有者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给个人时,应当视同支付该项收入,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