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民币的支付即结算:对支付行业的深刻影响解析

2024-06-06
来源:网络整理

支付即结算,这可能是数字人民币最重要的属性,也是对支付行业影响最大的方面。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数字人民币研发进展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这是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向公众就数字人民币的现状、概念、定义、愿景、未来规划等做出详实清晰的分析。

支付行业最关注、讨论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是支付就是结算。支付是人类历史的一部分,在电子支付时代结算的重要性被大大凸显。在三方、四方模式中,结算是它们存在的理由。可以说,没有结算这个概念,就没有今天的支付。

那么数字人民币的支付结算将如何对支付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呢?我们来讨论一下。

什么是结算?

在讨论付款即结算之前,我们应该先了解结算是什么。

在对“和解”的众多解释中,笔者选取了一个比较认可的说法:和解是完成债权最终转移的过程,包括收取待和解的债权并进行完整性检查、确保和解资金的可用、清偿金融机构之间的债券债务,以及记录和通知各方等。

简单来说,和解就是债权的转移过程,包括谁欠你钱,还了多少钱,以及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合法性的完全转移确认。

从货币发展的历史来看,过去的交易确实是付款后才结算的,从古代的以物易物到今天的现金交易,都是资金划转后才完成结算。

但在电子支付时代,支付并不能立即结算,在用户和商户之间,仍然存在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清算机构等角色。

传统银行卡四方模型示意图(来源于网络)

付款不代表立即结算,这也是为什么会有“T+1”、“T+2”、“D+1”、“D+2”等常见的结算方式。即使是T+0,即所谓的即时结算,也不代表付款就结算,这背后有一个制度性的提前付款流程。

“T+1”是目前收单中常见的结算方式,并不是技术或模式难以完成,而是T+0风险很大,在拒付、反洗钱、结算错误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而且T+0结算的监管要求也很多。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新型电信网络犯罪的通知》(261号)要求,银行、支付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的,应加强对特约商户的交易监控和风险管理,不得为入网时间未满90天或入网后未连续发生正常交易的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

和解背后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

从具体的服务内容来看,从消费者到商家,债权有一个复杂的转移过程,同时也存在着一个颇具争议的法律关系厘清过程。

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关系。在银行卡交易中,持卡人将资金存入银行,这笔存款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列为负债。通俗地说,从负债角度看,银行欠持卡人的钱。当持卡人的账户中有存款余额时,持卡人是债权人,发卡银行是债务人。

在进行转账结算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属于委托关系,即持卡人不与相关指定商户办理结算事宜,而是委托发卡银行办理结算事宜。

商户与收单机构的关系。关于商户与收单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术界存在诸多争议,侯春雷著《信用卡交易的民法分析》一书表明,我国较为普遍接受的观点是:由于收单机构是发卡银行的代理人,因此,收单机构与签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发卡银行与签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收单机构与发卡银行之间存在一定的委托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收单机构是发卡机构的代理人,这也是为什么所有支付机构都可以看作是银行的“收单外包”机构。但在实际的市场操作中,商户必须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这实际上就建立了法律关系。

其中“债权买卖理论”是指商家在收取消费者货款时,将债权委托给收单机构,通过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发卡银行等角色,最终将消费者的资金转移到商家手中,最终完成债权转移。

银行支付结算业务_结算支付银行有哪些_银行支付结算

至于中间清算机构,理论上是在不直接接触资金的情况下承担统一信息传递、明确机构间法律关系、仲裁业务冲突等作用。

因此笔者认为,在正常的结算中,即使商家取得对消费者的债权后,也委托收单机构通过清算机构的机制,将债权转移至发卡银行。

但数字人民币的“支付即结算”属性或将省略这一过程,债权转移可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直接完成。

这样一来,发卡银行和收单机构与消费者、商户之间天然就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了,看上去失去了原有的行业逻辑,也不存在三方、四方的模式了。

从这个角度看,数字人民币“支付即结算”对支付行业的影响,似乎呼应了《三体》里的一句话:“毁灭你,与你无关”。

支付行业的新责任

再说说《白皮书》的内容,对于数字人民币账户的性质,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只是在多处写明“基于宽账户体系”、“与银行账户松散耦合”。此外,还明确了数字人民币本身是“央行对公众的负债,以国家信用为支撑,具有法定可偿性”。

因此,需要明确数字人民币账户的性质以及提供数字人民币账户的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目前的金融账户定义来看,个人银行账户是指自然人凭身份证或其他相关证件开立的用于投资、消费、结算等用途的银行结算账户。银行账户是权责明确、可直接用于支付结算的最直接载体。

支付账户只是电子簿记。

《非银行支付机构(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账户是指为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根据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开立的用于发起支付指令、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反映交易明细的电子记账账户。

在西方国家,英文单词的意思是把记录保存在笔记本中,也就是会计。

数字人民币账户不会因为“松耦合”的设定而成为电子记账账户,也不会成为银行结算账户,那么它会是什么呢?

此外,《白皮书》还明确,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流通管理机制与实物人民币相同,但价值转移以数字形式实现。

因此在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和收款中,账户方可能只扮演“钱包”的角色,收单方可能扮演“钱箱”的角色。

钱包出售时若发生钱财损失,本店不负任何责任,若商家遭遇抢劫,收银员亦不负任何责任。

支付即结算,大大提高了交易速度,但同时责任也更加明确,四方模式中所谓的发卡方和收单方不再承担原来的责任。

但也可能出现新的责任。简单来说,如果钱包质量不好,消费者可以起诉商家销售假货。如果钱箱打不开,商家可以起诉制造商。

无论是发卡还是收单,数字人民币的M0都等同于现金的属性,大大减轻了参与机构的财务责任,也降低了其承担的风险,因此未来数字人民币的费率会更低是可以理解的,但有些责任也是不可避免的。

反洗钱责任。白皮书指出,数字人民币体系设计严格遵守人民币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外汇管理、数据和隐私保护等相关要求,数字人民币的运作必须纳入监管框架。

数据安全责任。白皮书要求数字人民币遵循“小额匿名、大额依法可追溯”的原则,高度重视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充分考虑现有电子支付体系下的业务风险特点和信息处理逻辑,满足公众对小额匿名支付服务的需求。

数字人民币“支付即结算”属性的背后,会有一个繁琐的法律制定、概念定义、职责划分、关系明晰的过程,很多数字人民币试点也会围绕这些内容在深层次上进行实践、探索理论,再用理论去夯实实践内容,而当达到可以在全国乃至全球复制的水平时,才是数字人民币全面发展的时候。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