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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晚,#微信红包不是转账,属于赠送,不需要归还#成为热议话题。
据《法制日报》报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的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送行为,转账属于借款行为,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人民币 万元。
“微信红包不是转账,是赠送,不需要还”成为热搜。图为微信红包与微信转账示意图
刘女士称,2019年她通过微信认识了周先生,两人相识后不久,周先生就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她借钱。2020年至2021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共计给周先生转了人民币100万元,但经多次催款仍未收回。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并非借款,而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本身就包含“赠与”的含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发送共计2769元的微信红包作为其生活费,属于刘女士的赠与,无需周先生偿还。对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周先生的钱,周先生虽然辩称是赠与,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刘女士在此方面有赠与的意思表达。另外,考虑到周先生是向刘女士借钱还款,因此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周先生的钱应当认定为她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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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虽然微信转账与微信红包都是通过微信软件进行的支付,但两种支付的性质应当根据微信软件不同的功能属性进行区分认定。”法官在庭审后指出,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了日常通讯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而微信红包正是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称之为“红包”。按照中国民间习俗,发“红包”通常是自愿捐赠,不需要归还。
微信转账不同于红包,不具备“赠与”的含义,只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一种支付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本案中,原告主张通过微信转账建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若主张该款项性质为赠与,则需要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
相关话题下,不少网友评论称“记住,只转钱,以后别再发红包了”、“如果不是给父母的红包,哪怕只有五块钱,也全部转过来”。还有人提出质疑,“红包上有纸条,难道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