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蚂蚁金服推出的保险产品“相互保”转型为线上互助计划“相互宝”,一年过去了,近日发现,关注这款线上互助计划的人数已破亿。“相互宝”目前情况如何?
一亿会员背后:超万名重病会员获救
11月27日,在“挂户宝”一周年会上,蚂蚁金服公布了一组数据:一亿会员中,三分之一的会员来自农村和县域,近六成会员来自三线及以下城市。在全国,“挂户宝”参与人数最多的十个省份分别是河南、广东、山东、四川、湖北、江苏、湖南、安徽、河北、浙江。
一年来,“互助宝”共救助重病会员1000人,其中80后、90后占比49.4%,前五位常见疾病依次为甲状腺癌、乳腺癌、肺癌、开颅手术和急性心肌梗塞。
值得一提的是,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对4.2万名“互助宝”会员进行调查,发布了《“互助宝”社会价值研究报告》。报告发现,受访会员中,10%的人除了“互助宝”外,没有其他保障;30%的受访者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37%的受访者年收入在5万至10万元之间;一旦生病,54%的受访者只能勉强承担10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能承担30万元以上医疗费用的受访者比例不足14%,而癌症等重大疾病的平均治疗费用往往在30万元以上。
“互助宝”的定位:公益事业还是商业产品?
11月26日消息,在公司成立初期就布局线上互助计划的水滴创始人兼CEO沈鹏在一次发布会上公开表示“三年前进入线上互助领域还是一片蓝海,但现在已经成为一片红海”。
沈鹏指出,刚进入网络互助行业时,网络互助只是买保险的一个小场景,但自从蚂蚁金服、滴滴等互联网公司入局后,网络互助的获客成本已经很高,行业也凭借品牌和服务进入下半场。此外,沈鹏透露,水滴保险商城单月新签长险年化保费突破1亿元。
被誉为互联网互助四大老字号之一的壁虎互助,2019年10月获得新浪微博基金的投资,其创始人李海波曾感叹,创业过程充满了巧合和不确定性。直到三年后,蚂蚁金服推出“互助宝”项目,突破监管限制,互助行业才迎来了第二春。
作为一款网络互助项目,“互助宝”如何定位自己?
“我们是一个商业产品,但有公益的初衷和本质,用商业的手段去运营,在为用户提供保障的同时,也传递着助人为乐的爱心,这也符合‘善待他人,好人有好报’的中国传统文化。”互助宝负责人邵晓东说。
蚂蚁金服副总裁尹明坦言,自己看重用户的价值,看重如何服务好用户。“刚来的时候,我很惊讶蚂蚁金服不谈营收,只谈用户价值。现在我明白了,只谈营收就陷入金钱圈,只谈用户价值,未来是你的。所以新产品一定是面向用户的产品,有产品价值,有用户需求。这是我一直在告诉自己、教育自己的。”
用户价值具体怎么体现?尹明说,一个价值被凸显了。“在‘相互宝’用户达到1亿的今天,越来越多人的生活状态发生了变化——他们关注健康,在支付宝的步数开始增多,开始关注疾病的种类。在‘相互宝’的支付宝生活账户里,越来越多(用户)在寻找疾病预防。我相信现在这些变化不叫商业模式的变化,而是用户的变化,我很高兴。”
尹明强调,支付宝刚推出时,就是一个支付工具,从来没有想过要收费,如果要商业化,可能就走偏了。
虽然“互助宝”用户数已突破1亿,但仍然有很多用户无法区分互联网互助计划与传统保险的区别。
邵晓东介绍,“简单来说,互助宝和普通商业保险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模式不同,互助宝是先担保后分担,而保险是先赔付后担保。互助宝本质上是采取团体契约模式,而传统商业保险产品更多的是跟个人签订合同。从互联网的角度看,‘互助宝’是互助模式,是C2C,一群人去帮助一个有需要的人。而传统保险行业是B2C,是保险公司、平台和客户三者之间的契约关系。(这是)模式上的不同。”
尹明介绍,保险和“相互宝”有很大区别,保险是中心化的,可能会出现宽大赔付的情况,而“相互宝”的每一起理赔案件都会在支付宝平台上公布,“相互宝”的每一起理赔案件都会纳入司法链。
吉林大学法学院保险法研究方向的教授潘红艳认为,保险是转移风险的产品,即使是保险公司,也在不断提醒人们,人将来会有风险,比如染上疾病。在法律框架内,保险公司也要盈利,《公司法》规定,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盈利之后要回馈社会。她认为,“互助宝”是商业与公益的结合,在“互助宝”创立时,就把《公司法》中提到的这一点融入了进去。
专家建议:避免监管真空和“百团大战”
继流量巨头蚂蚁金服加入线上互助计划后,今年不少互联网公司也推出了线上互助计划,据不完全统计,加入该计划的互联网公司包括滴滴、360金融、苏宁、美团、百度等。
“互助宝”所带动的网络互助热潮也引起了学术界和监管层的关注。
此前,北京工业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锦对记者表示,目前的网络互助产品不受《保险法》的约束,投保人得不到法律保障,一旦出现赔付危机,并不是保险公司设立的产品,产品也未经过银保监部门的批准。
《互助宝社会价值研究报告》指出,“未来加强监管引导行业规范是发展的必然趋势。网络互助面临公益性与资本逐利性的权衡,建议国家银保监会、医保主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密切配合,建立高效的监管和业务指导机制,扶优限劣,防范风险,引导和放大网络互助在我国社会保障中的积极作用,成为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强有力的纽带。”
对于《保险法》是否应该纳入互助宝,潘红艳提出了观点,“乱世出重罚,法律越详细,越容易出现作恶推定,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推定经营者作恶,互助宝这样的网络互助项目,就是为了发扬人性中的善念。”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律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也撰文对网络互助会监管提出建议。
一是建议银保监会、民政部等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络互助计划的研究,确定其业务监管部门,并通过业务产品登记等方式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二是建议业务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网络互助计划监管办法或实施细则,指导成立行业自律组织。
三是确定网络互助平台的准入门槛,只允许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开展业务,避免再次发生“百团大战”。
四是在网络互助计划基础上,通过监管沙盒等创新监管方式,探索保险公司与网络互助平台合作,叠加成熟的保险机制,推动网络互助规范发展。
五是引导网络互助平台在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基础上进一步迭代产品设计,实现商业模式可持续发展。
六是鼓励其他单位或机构参与或共建网络互助计划,更好发挥网络互助在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