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索要带孙费引关注,背后问题值得深思

2024-06-07
来源:网络整理

羊城晚报记者刘东

抚养孩子是父母的责任,但在许多家庭中,这个责任实际上是由祖父母承担的。

近日,山东济南一老人状告儿子索要2万余元“保姆费”获法院支持的案件成为热议话题。记者发现,类似老人讨要“保姆费”的案件在全国多地都有发生。

这些案例不禁让人思考:“护孙费​​”到底是什么?老年人有没有“护孙”的义务、有没有权利索要?老年人索要“护孙费”又体现了什么?

诉诸法庭

起诉儿子索要2万余元“托孙费”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孙子抚养费”案件中,刘先生考虑到儿子刘某和儿媳在外忙碌,照顾两个孩子不易,主动将长孙子带过来抚养。刘某还给刘先生写了一份协议,承诺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但这份协议此后成了一张“空头支票”。碍于亲情,刘先生多次与儿子沟通此事,但儿子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一怒之下,刘先生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儿子刘某支付拖欠的2万余元“孙子抚养费”。

经过调解,刘某不同意支付,并拒绝出庭。法院依法判决,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刘某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抚养孙子小刘不是老刘的法定义务。而且,在与老刘签订的协议中,刘某承诺每月向小刘支付300元抚养费,但并未按照约定履行。这一举动势必导致老刘代为承担的抚养义务增加。老刘不仅需要投入精力照顾小刘,还要投入更多的钱来保证小刘的正常生活。作为利益受损方,老刘有权要求刘某支付未支付的抚养费。最终,历城区法院判决刘某支付老刘2万余元“孙子抚养费”。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除上述判决外,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江苏无锡、江西萍乡、陕西丹凤等地老人讨要“孙子抚养费”的案件还有3起。此外,据公开报道,广东汕头、四川德阳、广西陆川等地也有类似案件。

“其实,‘孙子抚养费’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一些人的流行说法。”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经伦君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志龙说,“所谓‘孙子抚养费’,其实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监护、照料子女的义务时,对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所产生的费用的补偿或报酬。”

争端仍在继续

因“无故管理”引发亲子纠纷的案例时有发生

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到的3起案件中,1起为无故管理纠纷,2起为劳动合同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无偿管理是指不承担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实施的管理行为。无偿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补偿所需费用和实际损失。

无锡中院二审无偿管理纠纷案中,蔡奶奶与张大爷是夫妻,张大爷是张大爷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张大爷与王大爷原是夫妻,1990年生下儿子张大爷,1999年离婚。2000年,张大爷与苗大爷复婚。蔡奶奶起诉称,张大爷从出生第二天起,一直由蔡奶奶抚养、教育,直到13岁。蔡奶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且多年来一直要求张大爷、苗大爷支付张大爷的生活费、教育费、伙食费等,但张大爷、苗大爷置之不理。蔡奶奶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大爷、苗大爷按照2017年宜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蔡奶奶共计十年的抚养费,并参照离婚案件的抚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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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认为,首先,蔡奶奶主张其因照顾、抚养张某而与张某、苗某形成了无偿管理债权关系的主张没有根据。日常生活中,不排除祖父母(继祖父母)基于血缘、感情帮助照顾孙子女(继孙子女)的情况。尤其是张某某与蔡奶奶在近二十年前就照顾过张某,但直至本案诉讼,蔡奶奶从未主张过支付相关抚养费。直到张某某去世,双方因张某某的遗产(房产)发生纠纷,蔡奶奶才以无偿管理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证实了蔡奶奶与张某某照顾张某时,蔡奶奶与张某某、苗某某并没有形成无偿管理债务的初衷。 退一步来说,即便蔡奶奶所主张的无偿管理债务的构成要件成立,但蔡奶奶是在照顾张某的事实发生近20年后才提起诉讼,其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法院不支持蔡奶奶的主张。

陕西省丹凤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因儿子儿媳外出打工,爷爷奶奶承担起了照顾孩子的责任。老人称,自己和儿子儿媳“约定抚养期间每月支付2000元”,但从2016年到2020年,老两口倾尽所有,悉心照料孙女,但儿子儿媳却不领情,违背约定,拒绝支付孙女抚养费,并将老人的付出视为理所当然,令人“心寒”。老两口遂将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儿媳“支付约定的工资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人夫妇与儿子、儿媳之间不存在书面或者口头劳动合同,双方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老人主张的“孙子抚养费”实际是指老人在孩子身上花费的费用而非孩子本身的费用,并非老人主张的劳动工资。目前儿媳妇已支付了其应承担的全部抚养费,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老人夫妇的诉讼请求。

老年人没有法律义务抚养孙辈

人民法院在许多案件中都明确表示,老年人没有抚养孙辈的法定义务。

汕头市濠江区,一个叫小陈的女孩,2007年9月1日出生,父母离异后,由母亲姚某抚养长大。后来姚某因病去世,小陈便跟着奶奶李阿姨生活,由奶奶照顾起居。小陈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大部分由小陈的父亲陈某支付,李阿姨也承担了一定的费用。小陈考上私立初中时,李阿姨为她支付了近1万元的学杂费,并要求陈某支付,但陈某拒绝支付。双方发生纠纷,李阿姨将陈某告上法庭。

汕头市濠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的规定,本案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陈某有抚养孩子的能力,而原告无法定的抚养义务,只是长期代被告抚养孩子,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被告抚养孩子所支付的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800元作为孩子的生活费,并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

大量案例表明,老年人帮忙照顾孙辈,是基于亲情和无私的爱,但一些老年人索要“托孙费”,更多是有理由的。

“我们国家是一个重视家庭伦理的国家,大多数老人都在默默地为子女付出,但这并不意味着付出是必须的,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把老人的付出视为理所当然。”江西萍乡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在一宗老人索要“抚养费”案的判决书中写道,“或许‘劳动费’的提出是别有用心。老人的付出不是一件应该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作为年轻一代,我们应该感谢老人的帮助,尊重他们的感受,理解他们的辛苦。如果没有这份爱与关怀,老人的抚养子女就变成了单向的付出,心理不平衡最终可能会蔓延开来,寻求法律帮助。”

父母的关爱不可或缺

游志龙表示,祖父母照顾孙辈时,往往需要作出一定的物质支出,支付一定的费用,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而有权向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子女请求补偿。

他解释,祖父母对父母在世且有赡养能力的未成年孙子女,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祖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民法典》第1074条明确规定:“祖父母有赡养能力的,对父母死亡或无赡养能力的未成年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间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照顾该未成年人的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

“在养育孩子过程中,父母的贴身呵护和养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孩子还小的时候,更需要父母的亲身教育和身教启蒙,这样才更有利于亲情的培养和孩子的健康成长。”游志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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