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工作原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原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等)外,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到期。
(二)医疗期满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1、《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工作原因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工作原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工作原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
4、《江苏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工作原因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5、《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第3条:“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病假;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期满仍未康复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救助金。”
(三)其他涉及试用期规定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2、《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受用人单位有关带薪年休假、加班、医疗假等规定的限制,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3、2009年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续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二)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 医疗福利
1、《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规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金。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劳动者患重大疾病或者患绝症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增加金额不得低于医疗补助金额的50%,绝症医疗补助的增加金额不得低于医疗补助金额的100%。”
3、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在医疗期间,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病假期限规定
1.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查看原文)
2、原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假期规定的通知》第二部分关于特殊疾病医疗假期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职工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24个月内无法康复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医疗假期。”
3、《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第3条规定:“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职工患有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不论工龄长短,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假。”
4、原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意见》1995年第76条: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在企业工作年限,可享受3至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24个月内不能康复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医疗期可适当延长。
(引言:作者为邹飞律师,本文由作者原创,撰写时亦参考了其他知名律师或平台的文章,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