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程公司在印尼执行 EPC 工程的税务处理与设备采购分析

2024-06-07
来源:网络整理

1. 案例介绍

A工程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其与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DL公司签订合同实施M项目和N项目。M项目和N项目均为EPC项目(E为工程设计、P为项目相关采购、C为施工)。为实施该项目,A工程公司在印尼设立分公司,作为该项目部分设计工作和全部施工工作(含安装)的实施主体,分公司的英文名称与A工程公司国内总公司名称一致。分公司在印尼登记税务登记号后,凭工程结算工程量清单向DL公司开具法定票据确认应收款项。DL公司按照印尼国内法律相关规定,对建设服务项目适用3%的税率,扣除“建设服务最终所得税”后向分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对于合同中的设备采购部分,A工程公司在中国统一招标采购、组织发运并办理增值税退税。 A工程公司按合同工程量清单价格向DL公司开具形式发票,印尼DL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将发票全额支付至A工程公司境内账户,未扣除任何最终税款或预扣税款。

二、争端焦点

印尼税局认为,A工程公司M、N项目合同中设备采购部分对应的合同收入属于EPC合同项下的设备采购,应当缴纳印尼“最终建设服务所得税”。

A工程公司认为,该设备采购业务完全由A工程公司在中国境内完成,与其印尼分公司无直接联系,根据国际规则及中印尼税收协定,相关利润应仅在中国境内征税。印尼税局仅以“同一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这一表面形式征税,忽视了业务的本质,说服力不足。

3. 最终决定

印尼法院最终裁定,A工程公司取得的设备采购收入属于其在印尼提供的整体工程服务的一部分,应在印尼缴纳最终税款,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虽然EPC合同项下所有设备采购均由A工程公司在中国通过招标、发运的方式进行,但所有发运报关单上的设备收货人名称均为A工程公司,而非业主印尼DL公司,证明A工程公司分支机构与设备采购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

第二,A工程公司承接EPC总承包工程,为印尼DL公司提供“交钥匙”服务,提供的是实现设计功能的完整电厂,而非可部分分割的单独服务。进口设备全部用于在建工程,A工程公司收到从中国发运的进口设备后,在印尼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达到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因此,设备采购行为应视为A工程公司在印尼提供整体建设服务的一部分,应当予以征税。

四、对“走出去”企业的启示

首先,关注印尼的“建筑服务最终所得税”。这是印尼国内法对建筑服务提供者征收的预扣税,对居民和非居民一视同仁。不同的建筑资质适用不同的税率,并根据总收入缴纳最终税。“资质”由相关部门根据建筑公司的业务规模(即小型、中型或大型)确定。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分支机构或常设机构在印尼经营的外国建筑公司,需就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前调整后的会计利润)扣除建筑业最终税后缴纳分支机构利润税。

第二,提前制定财税预案,最大限度降低合规风险。财税尽职调查是中国企业管理海外承包工程税务风险最基础、最关键的环节。为减少事后重大损失,“走出去”企业在投标前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税务尽职调查,对所涉国家税法、目标行业规定、财务标准、税收监管环境等进行较为全面、细致、有效的调查。

三是结合东道国政策,优化规范合同安排,提高事后抗辩能力。对于EPC合同的分包安排,建议结合项目所在国具体环境进行论证,明确约定合同条款,收货主体、清关主体等合同重点内容和特征应严格遵守国际贸易活动惯例,从而提高企业事后抗辩能力。

四是制定合理应对策略,最大程度维护合法权益。一是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根据问题实际情况,属于税收协定范围的,可以请求两国税务机关相互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属地国当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编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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