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支付令的法定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有以下三种情形可以申请支付令: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就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逾期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没有争议,案件符合监督程序条件的,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向监督程序移送案件,并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申请条件

主体: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只有劳动者可以申请支付令,用人单位不能申请支付令。
案件类型:案件必须为金钱请求类案件,即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金钱的案件,例如要求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的案件。
单向债务:雇主有义务向雇员支付工资,但雇员没有义务向雇主支付工资。如果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需要支付赔偿金,那么雇员不能申请支付令。
可以送达:支付令可以送达雇主。这里所说的送达是指直接送达。支付令的送达不能以公告方式送达。两种情形,支付令应当视为无法送达: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二是债务人不居住在我国境内,情况比较复杂,不符合监督程序快速、便捷解决纠纷的立法本意,视为无法送达。
管辖:劳动者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