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品格、能力、信誉、资质、声誉和形象等作出的客观判断,这种评价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直接相关,是重要的人身利益。
用户咨询:
H是D公司员工,从事美容美甲业务。Z对H公司、D公司进行诽谤、谩骂,并通过微信群等方式进行传播。H公司、D公司要求Z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H和D的要求合理吗?
甘肃捷州(成县)律师事务所闫福律师解答:
在与H同住的两名居民的微信群中,Z使用了“精神分裂症”等明显侮辱性的词语形容H,并以H的照片作为例证;还使用了“不正规的美容师”、“敲诈顾客”等贬义词语形容D公司。
该言论容易引发社会对H公司和D公司所经营美容院的猜测和误解,损害社会对D公司的信任,对二者产生负面认知,导致H个人及D公司产品或服务的社会评价下降。Z公司的损害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侵权。
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特定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微信群内发表侮辱、诽谤、中伤他人、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侵犯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严福律师补充道:
《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犯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和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受害人与侵权人不能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并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等方法损害他人名誉。
声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格、声誉、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