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微信账号赚钱不可取,涉嫌犯罪被判缓刑

2024-06-08
来源:网络整理

出租微信账号是一桩做不出来的“生意”

如果有人要租用你的微信账号,你会怎么做?面对这一难题,20岁的彭刚选择答应。他和朋友们将自己的微信账号租给他人,用于推广境外赌博网站,甚至充当“中间人”。近日,重庆市开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彭刚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刘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温冠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出租微信账号赚取零花钱

“租用私人微信账号投放广告,日租金100元至130元不等……”2020年3月,大学生彭刚在各类网站、论坛上寻找兼职信息赚取零花钱,这条信息引起了他的注意。

“普通兼职很辛苦,挣的钱又少,出租微信账号就能轻松赚钱,很划算。”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彭刚把这条信息转发给了高中同学刘光,并通过QQ联系上了“卖家”。对方称,如果彭刚和刘光同意出租微信账号,就发一个微信登录二维码,两人扫码登录成功后,就会按照约定收到“租金”。“别想太多,我们主要用来在微信群里发广告,不会影响日常微信使用。”

同意借出微信后,彭刚发现对方居然在自己加入的微信群里发布赌博游戏广告,还用自己的微信加了多个微信群发广告。“当时就知道是搞网络赌博,但觉得只是借一两天,不算真正犯罪。”彭刚等人不仅租用了他的微信,后来还干脆做起了代理“生意”。

发展下线,成为“中间人”

变身“中间人”后,彭刚等人开始以每天70元至100元的“租金”招募下级代理人,从每个人身上赚取30元至50元的差价。

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彭刚等人利用微信朋友圈不断吸引年轻人,尤其是95后、00后。后来,为了方便管理下属“经纪人”,他们还找到温冠成立工作室,专心经营这门“生意”。

在这个过程中,三个人分工明确,彭刚负责对接“上游供应商”、招揽业务,刘光、温冠则负责“招代理”、“控群”和“上线”。

他们所谓的“群控”,就是把愿意出租微信账号的人拉进一个QQ群进行控制,并定期向群里发送微信登录二维码。谁抢到二维码,谁的账号就被“上层老板”用来登录和发送赌博网站信息。抢到二维码的人会把微信账号的截图发到QQ群里确认,这就是所谓的“上层账号”。

彭刚称,“供货商”会根据“账户”情况,每三天打款一次,最开始是每个微信账号每天100元,后来按照发送赌博网站信息的群组来算,每群组1.5元到2元。

“我们知道这样做可能违法,所以不敢在网上发兼职广告,只是以网络兼职的名义在同学朋友中宣传。”彭刚说,他们重点发展朋友同学做下级代理,由于操作简单,钱来得快,很多人都乐此不疲。同时,这些人也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招人,再发展下一级“代理”,层层赚取差价。

“这就像是病毒式传播,最后加入的人越来越多。”负责该案的检察官说,本案中“一人传十,十人传百”的圈内传播现象十分典型。

此类案件涉案人员大多为年轻人。

2020年8月,彭刚等3人被警方抓获,案件移送开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侦查,在4个月的时间里,彭刚等人收编了近300个微信账号,每天净收入数千元,其间通过这种“网络兼职”非法获利近11万元。检察院审查认为,彭刚等3人在明知他人利用微信账号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年12月,开州区检察院对彭刚等3人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彭刚、刘光、文冠作出上述判决。

开州区检察院办理此案后,梳理出一批利用网络社交账号实施犯罪活动的案件。检察官发现,此类案件的重点目标人群为2000年、1995年以后出生的人群;犯罪工具以社交账号为主,从前期接触、事中操作到后期转账,仅需一部手机即可完成,形成网络犯罪的闭环。检察官提醒青少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使用私密的网络社交账号也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本案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图:任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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