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范围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按照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6%。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新入职用人单位以上月发放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新入职职工以上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3. 付款方式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原则上也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医保局办理申报、核销手续,经所在地医保局核销后,由所在城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四、生育保险待遇
1、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条件的(1)自缴费次月起生育、孕28周以上引产、死产、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待遇;(2)自缴费次月起生育、孕28周以上引产、死产,可享受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补贴待遇;(3)自缴费次月起生育、孕28周以上引产、死产、流产、引产,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男职工:(1)其配偶无业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生育、孕28周以上引产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而发生死产的,可享受失业男职工生育医疗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2)连续缴费10个月(含)以上且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符合晚育政策且生育2个及以下子女的,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
3、外籍员工:女员工生育、孕28周以上引产、符合生育保险政策的死产,可享受产妇住院医疗费用补贴、产前检查补贴、生育津贴;男员工可享受男员工护理假工资福利,最多可享受2次。
4、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受益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1)生育、孕28周以上引产、死产的,可享受分娩住院医疗费用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2)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分娩医疗费用补贴。
5、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受益期内生育、孕28周以上引产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发生死产的,可享受分娩住院医疗费用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
6.参加生育保险的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使用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需个人承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7、参保人员在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8.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同时领取,退休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