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六年未缴社保,员工索赔 19 万,法院会支持吗?

2024-06-12
来源:网络整理

案件详情

2012年8月28日,石一龙入职北京孟某运输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于2018年2月28日到期。合同中还约定,甲、乙方均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由甲方为乙方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

同日,石一龙向公司提交了一份《申请书》,内容称“本人于2012年8月28日入职本公司,任职送货员,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免交社会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有效期与《劳动合同》有效期相同,理由是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已缴纳养老、医疗保险”。

同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1、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乙方自愿不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2、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甲方每月为乙方提供养老、医疗、失业福利金1500元,每月随工资一同支付;3、本协议有效期与《劳动合同》有效期相同。

2017年11月1日,石一龙提出辞职,任职期间,公司向石一龙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共计 万元。

2017年12月26日,石一龙到朝阳区社保审计局投诉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公司遂为石一龙补缴了2012年9月至2017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

2018年3月9日,该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定石一龙退还其已领取的社保补贴,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该公司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员工本人请求公司不缴纳社保,现公司已缴纳社保,应退还公司已发放的社保补贴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要求石一龙退还已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且《补充协议》和《申请书》均由石一龙签署。虽然石一龙在另一案中申请对其签名、印章进行鉴定,但经鉴定均为其本人签名及部分印章。因此,石一龙确实表示要求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目前公司已为石一龙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缴纳了各项保险,公司已向石一龙缴纳了社会保险补贴,石一龙应当退还。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石一龙向公司返还人民币。

石一龙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石一龙应返还公司不当得利发放的社保补贴

二审法院认为,石一龙签字的工资单表明其工资构成中包含社保补贴。石一龙现不承认工资单的真实性,并称其同时签署了两份工资单,一份空白,一份有真实的工资构成,但并未提交相应的书面证据予以支持,且其提交的证人证言表明其在公司有既得利益。故本院对石一龙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并进一步认定石一龙的工资中包含社保补贴。

《补充协议》和《申请书》均由石一龙签署,经鉴定,《补充协议》由其本人签字盖章。结合上述鉴定意见,本院认定石一龙确实要求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公司已为石一龙缴纳劳动关系期间的所有保险,故公司已向石一龙支付社会保险补贴,该等补贴应作为石一龙的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石一龙仍不满意,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

高等法院裁定:

高等法院裁定一审、二审正确,应返还不当得利

高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石一龙确实要求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目前公司已为石一龙缴纳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保险,因此公司向石一龙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属于不当得利,石一龙应当返还。一、二审法院依据石一龙签字的工资单计算得出的社会保险补贴总额有事实依据,一、二审法院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作出的裁判并无不当。高院判决如下:

石一龙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案号:北京高院(2019)京民申2888号

(涉事当事人均为化名)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