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人必知!手把手教你认识和审核信用证,远离纠纷

2024-06-13
来源:网络整理

信用证可以说是所有外贸人最头疼的事情了。

去年底,我所接到了不少涉及信用证纠纷的案件,案件原因五花八门,但总结起来,要么是“不符点”,要么是“软条款”。其实,信用证的陷阱大部分都是可以提前发现和避免的。为了提醒广大外贸人,也为了让大家知道信用证没有那么可怕,特写此文。

本文将从“什么是信用证”和“如何快速有效地审核信用证”两点出发,一步步教你如何理解和审核信用证。

信用证看似复杂,但实际上它不过是文件、证书和条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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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用证?

大多数外贸人职业生涯中都没有用过信用证,但在国际贸易付款中,以信用证结算的金额占比非常高。原因就在于信用证的三大特点:安全性高、手续费高、手续复杂。通常,面对不完全信任的买家,交易金额较大,或者客户指定时,都会选择以信用证方式付款。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签发的、保证银行承担货款支付责任的书面文件。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彼此不信任。买方担心卖方预付款后不发货;卖方担心买方发货后不付款。因此,双方找两家银行作为担保人,代收货款、交付单据,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种活动中使用的工具是信用证,整个付款过程涉及四方:买方和卖方及其各自的银行。

以下是信用证流程图:

按理说,有银行信用担保,信用证应该是国际贸易中最安全的付款方式。为什么还是会出现那么多纠纷呢?关键在于信用证付款严格强调“单证相符、单据相符”的原则。如果卖方(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出现不符点,银行可以选择拒绝付款。这时,买方能否拿到钱就取决于他的信用了,信用证已经失去了担保功能。

因此,为了充分发挥信用证的作用,达到安全交易的目的,学会如何审核信用证是极其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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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快速有效的审核信用证?

鉴于信用证的审核条件较为严格,建议您在取得信用证后,应对照本条内容认真审核,对其中错误或有风险的条款应及时向开证人(进口商)提出修改意见,以最大程度地规避风险。

需要复习哪些具体内容?

1. 有效性

1)开证日期:信用证是否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开出;

2)信用证号码:是否唯一;

3)信用证金额:所用货币、金额、单价、数量等是否一致;

4)信用证的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必须有有效期,一般为最迟装运期后10至15天,原则上不接受国外到期的信用证;

5)信用证是否有生效条款:若有生效条款,即指信用证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才生效;例如“取得进口许可证后才生效”;

6) 信用证是否包含银行付款担保?如果没有,则无效。例如:我们和/或善意地保证,本金将于 到期;

7)信用证中是否有可撤销条款,如“可在无须通知受益人或不经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随时撤销或更改”等条款?此类条款对受益人来说风险极大,一般不被接受;

2. 真实性

对于邮寄方式开立的信用证,主要查看银行是否加盖“印鉴对口”印章;对于电传方式开立的信用证,主要查看银行是否加盖“安全令牌”印章。

3. 风险

1)审查开证行的资信状况

信用证的支付流程_信用证付款方式流程_信用证支付流程

受益人可以委托信用证通知行调查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但通知行对其提供的信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实践中,受益人如对资信不良的开证行存在怀疑,可要求资信可靠的银行保兑或偿付,或要求增加T/T索赔条款或缴纳保证金。

2)信用证“软条款”

即“陷阱条款”,是指在信用证中增加特殊条款,增加开证人单方面主动性,使得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随开证人的单方面行为而解除,而不受受益人的控制。

软条款比较复杂,往往是开证人故意为之,所以隐蔽性极强。至于“如何识别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我们会另文详细讨论。

4. 审查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

1)交货期通常按以下原则处理:

如果信用证有规定,应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向银行提交单据;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日期不得晚于提单日期后21天。

同时,应充分考虑下列事项对交货期的影响:生产、包装所需要的时间,内陆运输或港口运输所需要的时间,法定商检或客户验货等必要检验所需要的时间,申领出口许可证/FA原产地证所需要的时间(如有必要),海关查验所需要的时间,船期,商会和(或)领事馆认证或相关证明所需要的时间(如有必要),申请检验证书如SGS检验报告/OMIC或其他检验报告如客户检验证书所需要的时间,制造、整理、审核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所需要的时间,向银行提交单据所需要的时间,包括提交给银行后如果发现单据有误,退回单据更正所需要的时间;

2)审查信用证当事人:原则上,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应与合同中买方的名称和地址完全一致;

3)审查汇票条款:付款期限是否与合同一致;收款人必须是开证行或者是其指定的其他付款银行;开证行不能是收款人;

4)审查货物条款

a.产品名称、规格:是否与合同相符;

b.单价:是否完整。完整的单价包括货币、单价金额、计量单位及贸易术语。为避免争议,合同中如在贸易术语后附加适用习惯及习惯的版本年份,也应在信用证中列明;

c.数量:计量单位是否一致,有无超载或少载条款(范围是否一致)。如信用证无超载或少载条款,则允许超载或少载5%,但不得多载或少载未列明的数量;提款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货物不以包装单位或件数计算,而是以长度、体积、容量、重量等计算;

d.包装:标明包装材料及包装方式,避免使用“ ”或“ ”等过于笼统的表述;

e.唛头:信用证必须与正本合同一致,若唛头由卖方选择,则一般不出现在信用证中,卖方可自行设计;若唛头由买方选择,则卖方应按信用证规定的唛头准备货物;

5)审查运输条款

装运港:装运港应与合同规定一致,如信用证以统称“ ”或“ ”可以接受,但“从港至”除外;

目的港:目的港必须具体,不能笼统,同时由于同名港口有多个,所以需要添加国家;

运输期限:不能指定为某年、某月、某日,而应为一个时间段;

装运方式: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转运:如信用证禁止转运,应与船公司或货代公司联系,查询是否有直达信用证指定港口的船;

6)审查保险条款

根据所采用的贸易条款,确定负责办理保险手续的人员;

保险金额:一般为发票金额的110%;

保险公证代理人:如果信用证指定了保险公证代理人,受益人应要求更改信用证,因为我国的保险公司规定,保险公证代理人必须由保险公司自己选择;

7)审查和检查条款

代理报检:一般指由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方对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如约定由客户自行报检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检验检疫,实际业务中一般称为“客商报检”,原则上不予接受;

查验时间:可以在装运港实施检验检疫,不接受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再由进口国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查验。

最后我们为大家准备了一套《信用证常见问题30问》,私信回复“信用证”即可获取,欢迎大家留言和我们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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