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理大量付款纠纷的过程中,发现很多人在交易时没有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吗?
在追债过程中,很多客户绞尽脑汁,尽力而为。你今天不给我钱,老板就不给我发工资,我就博人同情;微信手机串口催款;在门口等兔子,最后等老板,人会陪你喝茶,要钱,喝够茶。
有些人,明明账户里有钱,但就是想拖,就是想说自己没钱。直到你起诉并扣押了他的账户,即使你不给钱,你也必须给钱,然后我和你调解还钱。如果100万的支付延迟一年半,利息损失相当大,更不用说机会成本了。
在这个现金为王、诚信考验的时代,如果没有拖欠的违约成本,那么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还债,如果你不起诉我,我也不会还钱,反正没有违约成本,可以耽误一天。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即使没有合同约定,也可以要求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销售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卖方以买方违约为由要求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逾期罚息标准利率,按照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人民银行利率。"
也就是说,如果销售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逾期罚息利率主张逾期付款损失。那么,中国人民银行对逾期罚息有什么规定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罚息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在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的贷款)的罚息率由现行的每日2.1/10,000的利率变更为30%-50%的贷款利率;如果借款人未能将贷款用于合同约定的目的,则罚金利率将由现行的每天5/10,000的利率变更为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50%-100%。
逾期或者未将贷款用于合同约定目的的贷款,自逾期或者未将贷款用于合同约定的目的之日起,按罚息利率收取利息,直至偿还本金和利息为止。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将按罚息率计算复利。
然而,很多人似乎没有注意到这一规定,很多律师在代为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并没有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而只是要求赔偿的本金,这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损失。也有一些人在诉讼时不了解要求逾期罚息的规定,因此要求按同期贷款利率索取资本占用利息,无法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有的按照贷款合同24%的年利率进行索赔,导致部分索赔得不到支持,多付诉讼费,给客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以同期贷款利率上调50%为依据,主张损失更为谨慎。
以下是原判决的两个例子:
案例1:
案例二:
一个支持加价50%,另一个只支持加价30%的原因是,在庭审过程中,案件1的审判长有提出1.5倍的索赔要求,而案件2的审判长则没有。可以看出,有些法官可能对逾期罚息的规定并不明确,这就要求代理人通知案件的审判长,最好附上法律规定。当然,一些法官有自由裁量权裁定增加30%并没有错。
因此,即使是最简单的付款纠纷案件,不同的律师也可能有不同的结果。有些细节需要我们不断细查,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客户的权益,把每一个案例都做成优质的产品。
作者简介:毛晶晶律师,岳阳县中州人,湖南农业大学毕业,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深圳岳阳县商会监事,商会活跃女律师。 毛女士是合伙人,党委委员, 广东卓健律师事务所第三党支部书记、妇联会长,同时也是深圳市律师协会财务与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女律师志愿服务小组执行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