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28 日厦门发布公积金政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2024-06-14
来源:网络整理

10月28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支持大家庭购房、租房的通知》。

自10月25日起,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统称购房职工),可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办理此项业务需满足两个条件:1、房地产开发商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承诺书》原件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银行办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公积金首付信息备案;2、开发商与职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报送厦门市房地产登记中心。

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转入后,开发商须及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手续。

购房员工不得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购房员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购房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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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首付款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并入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

购房员工如果已经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不能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现有住房,但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金及利息。

公积金中心划转给开发商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购房员工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开发商无权向购房员工支付。购房员工与开发商解除《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购房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发商违反此规定的,应当退还相应数额的住房公积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表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预付制”实施,意味着购房员工无需提前筹资,可直接用住房公积金向开发商缴纳首付,有效缓解了员工购房的资金压力。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专户,省去了购房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再划转缴纳购房首付的中间环节,提高了购房员工的便利性。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专户,由预售主管部门进行监管,有效保障了资金安全。

在支持多子女家庭购房或租房方面,厦门提出:1.对在厦门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为已在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登记的市场化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实际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月实际租金支出。2.对在厦门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多子女家庭,可在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内,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计算公式计算的数额增加10万元贷款额度。3.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涉及贷款政策的,执行时间以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时间或二手房在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签收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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