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知乎上看到一个案例:“深圳某公司20号发了上个月的工资,员工要求经济赔偿,法院判赔偿5.4万元”。
很多HR都没有想到,20号发工资竟然也成了违法行为。
01
20号发上个月的工资是违法的!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公布的民事裁定书显示,莫某是深圳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的职工,该公司与莫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20日。
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最终,深圳中院二审判决公司拖欠工资,并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元。但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该公司申请再审,称:
1、二审判决关于拖欠工资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莫某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其认可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20日,因此我公司不欠工资;
2、二审判决对欠薪的认定没有考虑实际情况。当前,不少企业面临经营困难,难以及时发放工资,现行《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工资发放日期的规定基本没有得到落实,二审判决忽视了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了不利于促进社会劳动关系的判决。
综上,公司依法请求再审。
广东高院经再审裁定,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争议焦点仍是公司是否应向莫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二审法院依据《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二十日支付工资的条款违反了相关规定,为无效条款,公司每月二十日及以后支付工资的行为违法。
因此,莫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并根据莫某的工龄及平均工资,公司应就解除劳动关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0.7元,该裁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公司再审申请的上述理由及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已详细分析论述,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公司再审申请未提供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受理。综上所述,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规定,依照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02
法院为何判令该公司赔偿?
很多企业经理和HR看到这个问题肯定会疑惑,法院为什么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呢?这里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劳动合同法》的一条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每月20日支付上月工资是否认定为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事实上,在全国各地,法律只规定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关于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如下:第七条工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遇有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最近的工作日预付。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实行周、日或者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或者小时支付工资。

在此基础上,各个地区又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工资支付规定,我们来看看本案所在地深圳市的工资支付规定:
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第七日”。
如果工资发放周期是自然月,工资必须在下个月7号前发放,如果公司不能在7号前发放工资,还有什么回旋余地吗?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长五日以上支付的,应当经单位工会或者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迟支付工资五日,即必须在次月十二号之前支付。
在生产经营困难等极其特殊的情况下,经工会或员工本人书面同意,最迟可在22日发放工资。但请注意,这绝不是常态,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偶尔使用。
本案中,公司直接同意20日发放工资,将特殊情况下的延期发放变成了常态,法院认定为欠薪没有问题。
03
这些克扣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
很多公司都制定了自己的规章制度,但有些制度已经濒临违法。大家可以自行检查,避免被抓。
1.上班迟到扣工资
迟到扣工资是很多公司惩罚员工的常用手段。
198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曾赋予企业罚款权。可惜的是,该规定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不再拥有罚款权,因此,即便员工迟到,企业也不能罚款。
2. 雇主强行扣工资筹集捐款
我之前就遇到过一个投稿,我孩子的学校要求捐款救灾,家长把捐款交给孩子后,公司强行扣每个人100元用于救灾捐款。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规定,员工有权自主决定捐款数额,是否捐款、如何捐款必须自愿,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强行扣减员工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3. 怀孕女职工产检扣工资违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接受产前检查的时间计算在其工作时间之内。
《问答》进一步解释,女员工产前检查视为出勤,不得作为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对生产一线的女员工,应相应减少生产任务,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总结一下,产检=上班,不但不能扣工资,还要减少工作量。
4. 休假扣3倍工资,辞职扣工资
请假要根据员工实际情况确定,但无论如何不能扣3倍工资,以扣工资威胁员工辞职,甚至扣发工资也是违法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公司也难逃一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