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某公司因员工迟到被扣1000元工资的事件一度引发关注。面对记者,该公司股东徐某态度粗鲁,甚至叫记者“滚”。还对记者进行了一系列“拷问”式的提问:你是哪个电视台的?哪个栏目?哪个频道的?有没有记录?你们的领导是谁?搞笑的是,在这件事成为热点新闻后,该股东却表示希望法律制度回归本源,不要带坏别人。目前,合肥市劳动监察部门已赶赴该公司介入调查。
公司的回应确实让人体会到“你跟他讲事实,他骂你,你揭穿他粗鲁的言辞,他却转过身来跟你讲法律”。客观地说,此次事件中的员工有错在先,因为去年11月他迟到三次,被扣了3000元工资,毕竟如果公司不能约束员工,轻易纵容员工迟到,势必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
扣工资的目的是为了提醒员工不要玩忽职守、偷懒。但惩罚归惩罚,一下子扣掉员工3000元,是不是太过分了?据员工反映,公司薪酬待遇包括4800元底薪,外加200元全勤奖和销售提成,一下子扣掉3000多元,惩罚太重了。这不禁让人怀疑,公司的惩罚是否成了剥削员工、变相扣工资的借口。
从法律上来说,这样的“罚款”并不合理。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因自身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
根据《行政处罚法》,企业作为用人单位而非行政主体,无权处罚员工。根据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对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不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但该条例已被国务院依法废止,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
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企业的“处分权”显得有些模糊。一方面,企业需要依法依规管理员工,督促员工遵守纪律,保持职业忠诚与诚信。另一方面,企业内部制定的纪律措施是否符合法律精神,保障劳动者权益,也常常受到员工乃至社会的质疑。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的结果,也是基于对纠纷的实际处理,灵活审慎,而非简单偏向企业或员工一方。
当然,现实中也有很多企业通过绩效奖励的方式表彰优秀员工,为全体员工树立了榜样,体现了按劳分配、奖惩分明的精神,这种人性化的做法也更符合法律的取向。
通过此次事件,我们不禁要问:公司的处罚机制是否公开、民主?是否能体现绝大多数员工的共识和呼声?处罚是企业管理的手段,目的是督促员工积极工作,如果为了处罚而罚款,则是本末倒置。
企业随意罚款员工,可能会有违法的风险,企业损害员工利益,会削弱员工积极性。优秀的企业不仅会采取更灵活、更恰当的处理方式,而不是简单粗暴地责怪员工,而且企业管理者能从迟到、早退等小事上发现员工问题,积极寻找自身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改进绩效考核方式,为员工营造更积极、更包容的发展空间。(白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