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案件:优势与适用困境分析

2024-06-15
来源:网络整理

支付令案件作为监督程序案件,在迅速、高效维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适用并不理想,受理数量较少,异议率较高。分析如下:

1.优点

1.方便快捷。法律规定,只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都会受理。债务人在支付令发出后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即发生效力。债务人可凭支付令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简便快捷,提高了维权效率。

2.节省司法资源。基层法院存在大量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这类案件可以通过支付令审理,起到过滤器的作用,过滤掉这类案件,让法官集中精力处理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3、收费较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条例》规定,支付令案件收费标准为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与过去100元收费标准相比,大额案件收费有所提高,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支付令案件,收费标准不到17元,非常低廉。

二、案件数量较少的原因分析

1、债权人不知道如何使用支付令维权。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很多债权人只知道债权受到侵害时应该向法院起诉,但对什么是支付令以及如何使用支付令快速便捷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一头雾水。基本上只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才知道如何使用支付令维权。

2、收费低,法院不愿受理案件。《诉讼费用条例》实施后,法院收费大幅降低,对法院办公经费产生了很大影响。在监督程序下办理案件,收费更低,经济效益成为法院的考量因素。因此,法院一般不受理支付令案件。

支付令_支付令十五天后没钱还怎么办_支付令的申请条件

3、债务人异议率高。债权人遭受损失,放弃申请支付令。法律规定,只要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便自动失效,无需额外理由,除非债务人承认债务但无力支付。不少债务人钻了法律的空子,随意提出书面异议。这样,债权人不但白费力气,还要承担受理费用,给债务人逃避债务提供了时间,债权维护更加困难,于是放弃申请支付令。

4、立案庭办案人手不足。目前,大多数法院人手不足,立案庭也面临人手少、任务重的局面,处理支付令案件的人力、物力都不够,很多法院甚至多年不受理。我院立案庭只有一名法官处理监督程序案件,但又要负责信访任务、庭前保全、公告催告等案件,工作压力很大。因此,大多数符合监督程序条件的案件只能走诉讼程序。

3. 应对措施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开展宣传,提升债权人运用支付令维权的意识。同时,立案法官在受理当事人的诉讼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对于表面证据符合监督程序的案件,可以申请支付令,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更加合理地运用监督程序。

2.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法院要进一步树立司法为民理念,不能只顾个人经济利益而玩忽职守。同时,在法院人力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庭前调解机构专门处理此类案件。要求承办人认真办理,让债权人真正得到实惠。

3.进行必要的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院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的重任,调解已经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在发出支付令时,建议主审法官向债务人讲解法律,明确利益,对双方纠纷进行必要的调解,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尽快解决纠纷。

4.完善异议审查制度。债务人提出异议时,还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由审判长审查。一旦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监督程序终止,债权人提起诉讼。经审理,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原异议不成立,债权人的债权合法。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不仅要承担诉讼案件受理费,还要承担支付令受理费。这将督促债务人审慎行使异议权,提高支付令的成功率,使支付令的初衷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page]

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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