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应用及注意事项

2024-06-15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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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的日常生活和交流中,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早已成为必不可少的工具。但一旦涉及到纠纷,这些内容能否作为诉讼证据?

2015年2月4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16条明确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电子介质中形成或者存储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电子证据予以了承认,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我们经常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短信、微信截图等作为证据,特别是在离婚案件、民间借贷案件中。

然而,此类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必须满足某些形式要求才能克服其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障碍。

以手机短信为例,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在法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送人(收件人)、发送(接收)时间、存储地点等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摘录,作为法庭笔录的一部分。出示证据的一方也可以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经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个特征”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立案依据。

1. 手机短信

1.如何在法庭上出示手机短信?

律师分析:手机短信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送人(收件人)、发送(接收)时间、存储地点等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摘录,作为法庭记录的一部分。提供证据的一方也可以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提示:建议对短信证据进行公证,公证人员会对短信内容以及存储短信的设备进行拍照或录像,方便法庭客观采纳事实)

2.查看短信要注意什么?

分析:法院审查核实短信符合证据“三性”后,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由于短信具有被删除、被修改的特性,一般不适合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补充。

(1)审查发件人和收件人(姓名、手机号码)及收发时间;发件人和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2)检查手机短信存放位置是否发生变化,发送(接收)信息是否还在发(来)信箱里;

(3)审查短信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是否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等;

(4)必要时,可以向电信运营商申请鉴定或者调查。但由于短信、微信信息容易被删除、修改,且存在运营商不提供个人隐私信息等问题,一般不适合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补充。

2. 电子邮件

1. 电子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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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举证方应提供电子邮件的来源,包括电子邮件的发件人、收件人、提供者,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电子邮件的生成和接收时间,电子邮件的内容等。在法庭上举证时,如双方无异议,可直接出示电子邮件的纸质版;如双方无异议,则应在电脑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版。

如果电子邮件已经经过公证,则无需在法庭上出示该电子邮件,而可以直接将公证文件作为证据出示。

(律师提示:建议在庭审前保留邮件证据,可以省去当庭出示邮件的时间,也方便法庭查阅公证文件内容)

2. 哪些因素可以用来判断电子邮件的真实性?

分析:电子邮件虽然是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发送和接收,其真实性不如传统的书证高,且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的优势,即它的发件人和收件人都是唯一的,每个电子邮箱对应一个唯一的用户,其上网账号、密码、用户名等也具有相对时间的唯一性。

可用于确定电子邮件真实性的因素包括:

(1)将邮件内容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对质;

(2)查看邮箱获取方式,是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来说,前者比较可靠;

(3)审查电子邮件收发时间。如果电子邮件通过境外网络服务商发送,或者通过国际邮件转寄服务商投递,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条件;

(4)必要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直接对电子邮件传输、存储过程中的证据进行保全。或者进行鉴定,请有关方面对电子邮件生成、存储和传输环境的可靠性以及是否被篡改等提供专家意见。

3. 网络证据

1.如何组织网页证据?

分析:出示网页作为证据时,出示方应当提供网页网址及时间,并在法庭上展示网页,注明网页上的内容与案件相关。同时,提供网页纸质副本,以备存档。经双方同意,可以只出示网页纸质副本,不展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法庭笔录中完整体现。如果相关网页已经公证,可以直接出示网页作为证据,而不必在法庭上展示。

2.如何审查网络证据的真实性?

分析: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的真实性存在争议,而网页恰恰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以请求相关网站协助直接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环节进行证据保全,或邀请相关单位专家对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输出环境的可靠性进行鉴定并提供专家意见。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重视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录像、下载等方式对网页进行固定。一般来说,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提示:公证员建议当事人对进入取证所需网页的全过程进行截图或录屏,以便法庭充分审查网页证据内容)

综上所述,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但必须满足证据的三个特征要求,其中关键点在于必须认定电子数据本身的真实性,核实数据发送者和接收者的真实身份,满足案件关联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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