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与网上银行》第七讲 电子支付系统风险防范与金融系统稳定性.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子支付与网上银行》第七讲 电子支付系统风险防范与金融系统稳定性.ppt(26页珍藏版)》请到七彩学术网搜索。
1. 讲座 7 电子支付系统风险防范与金融体系稳定 1.支付系统风险防范 金融风险通常具有以下特点,即不确定性、普遍性、扩散性、隐蔽性和突发性。支付系统风险通常包括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指支付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债务合同,导致其他当事人陷入无法履约的困境,从而引发政策风险、国别风险、货币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非系统性风险与系统性风险一样,非系统性风险造成的损失难以控制,严重时会使整个支付体系不稳定,使人们失去信心,还会引发利率、汇率的波动,从而引起整个金融体系的动荡。央行对支付系统风险的防控可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限制大额支付系统中的透支,发展RTGS支付系统,降低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2)对银行结算支付活动进行监管;(3)加强支付清算领域的法制建设。1.信用风险防范信用风险是指支付过程中,由于一方不能履行义务而产生的风险,如果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所产生的损失将由支付的其他参与方承担。一般信用风险是由于支付过程中的一方陷入偿付危机,无力偿债。实时全额支付系统的信用风险相对较小,而差额支付系统的信用风险相对较大。由于差额结算一般在一定的交易时段结束后进行,因此,过度透支和无力偿付的风险直到结算时才会被发现。 信用风险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交易双方经济合同的订立或商品、服务的转让与资金的转移不是同时进行的。在付款指示
3、在订单发出与资金实际交付之间的时间间隔内,一方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陷入还款危机,导致资金交付时无法履行合同。支付指令的发送与资金实际交付之间的间隔越长,潜在的信用风险就越大。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的存在使得支付指令的发送与资金的实际交付可以在同一天完成,大大降低了支付过程中的信用风险。 2、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支付过程中,一方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的区别在于,违约方不一定发生还款危机,而只是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足额履行其债务。但如果给予足够的时间,该方可以通过出售资产来筹集相应的资金,以满足清算要求。流动性风险往往是信用风险的先兆。流动性风险往往是金融机构生存的主要和最直接的威胁。

4.风险。因此,各金融机构都会把维持流动性放在第一位,在维持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原则。3.操作风险防范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系统本身和技术问题引起的风险,如电脑故障、管控系统缺陷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内部控制和治理机制失效。随着现代支付体系和电子金融的发展,操作风险越来越受到国际金融机构和业界的重视。4.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是指由于缺乏法律支撑、法律不完善或有缺陷,支付各方权利义务存在不确定性,阻碍支付体系正常运转的风险。5.欺诈风险防范欺诈风险是指不法分子通过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参与欺诈所造成的风险,会危及整个体系。6.
5.系统性风险防范 系统性风险是指一家或几家机构出现信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后,给其他机构造成的类似风险。系统性风险是央行最关注的金融风险。系统性风险可以通过支付体系的运行规则和相关法律来防范,央行的有效监管也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措施。 2.数字化时代的金融风险防范 1.金融风险新特点:操作风险突出 2.数字化时代的金融风险防范 风险管理程序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三个基本要素。 3.电子支付相关法律 支付体系守则的制定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总则,包括支付、资金划拨、支付指令、履约、结算等内容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第二,权利义务;第三,责任。对于大额电子支付法律,可参考联合国国际信用转账示范守则。
6.示范法和统一商法典第4A条。对于小额电子支付法律,可以参考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和美联储委员会颁布的E条例、D条例和Z条例。对于大额支付,美国主要参考统一商法典第4A条。根据统一商法典第4A条,大额电子支付法律至少应包含5个条款,即(1)范围条款,即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区分法律包括和不包括的交易方和支付命令。(2)触发事件,规定交易方对于资金划拨的权利和义务何时明确。(3)最终性规则,即收款人确定账户的贷记命令何时不可撤销。(4)退款保证,适用于资金划拨未能完成的情况;解除规则,适用于划拨完成的情况。 (5)反欺诈条款,用于分配因欺诈性支付指令而产生的责任。小额电子支付法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电子支付系统中各参与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2)技术标准的协调,防范系统技术风险;(3)商业银行网络服务行为的监管,防范电子支付系统风险;(4)电子货币发行和运行的监管。数字时代的金融监管随着金融创新的出现而不断变化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央行对货币发行的垄断是银行监管最早的表现形式,此后,对银行的各项行政管理不断加强,如限制银行准入等。纵观小额电子支付法,金融监管的本质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