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为保证建设项目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费用,包括安全防护设施费用、文明施工设施费用、安全管理人员费用、安全教育培训费用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一项非竞争性成本,在建设项目成本结构中占有特殊地位,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社会效益。因此,如何合理测算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算方法
目前,我国各地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算尚无统一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2013版修订版将于2021年开始征求意见],费用计算方式为明细工程量清单总价(综合单价)乘以相应费率。此方法适用于实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能体现不同类型、规模、难度的工程之间的差异,也便于与合同价核对。
2、按各地区制定的定额标准计算。此方法适用于实行定额(概算表)计价的项目,可简化计算流程,便于监督管理。
3、按照双方约定的方法计算。这种方法适用于双方在合同中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可以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都应遵循以下原则:
4、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规定确定、调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5、遵守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体现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和共同利益,不得损害一方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6、符合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的原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确定、调整,不得超过或低于实际发生或应发生的费用。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认定费
实践中,部分案件涉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纳入综合系数还是单独计算并计入工程总价的争议。例如(2018)最高民终821号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而被告则认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综合系数中,不应单独支付。最高法院认为,“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四项措施费”的表述,一般应理解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预算造价或工程报价中,不再单独计算。其理由有三:
1、从语言文字的通常理解上看,“其中”一词是指前面的内容,即“预算费用”或“工程报价”,而非后面的内容,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四项措施费”。若要表达后一种含义,应使用“包括”或“含有”等字眼。
2、从合同整体条款来看,如果将“安全文明施工四项措施费”理解为单独计算,则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将失去意义或产生冲突。例如,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总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如果将安全文明施工四项措施费单独计算,就会与之产生冲突。
3、从当时仍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来看,《关于发布滁州市建设工程安全保护与文明施工措施标准费率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所有建设工程均应当将安全保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的安全保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应当按照批准的费率在合同中单独列示;实行定额(概算表)计价的建设工程的安全保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已包含在综合系数中,承包方不得另行向发包人收取费用。”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定额(概算表)计价的情况,因此安全保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已包含在综合系数中。
综上所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算与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诚实履行合同义务,尊重合同的稳定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合理确定和调整,促进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和社会效益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