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锋公司与唯品会合同纠纷:广告费支付争议引发关注

2024-06-16
来源:网络整理

判决书显示,紫峰与唯品会于2018年12月23日签署了《唯品会2019年度乐视网广告框架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唯品会向紫峰支付广告费并通过紫峰在乐视网媒体投放网络广告。合同项下的广告分多个时段投放,具体广告内容及广告费实际结算金额以双方签署的各时段《广告投放时间表》为准。每次广告投放后,唯品会将在收到紫峰发送的乐视网广告数据确认邮件及紫峰开具的当期广告费金额对应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紫峰支付当期广告费。 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紫峰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广告的投放,但唯品会公司仅支付了2019年1月至3月的广告费,自2019年4月起一直未支付广告费,并拒绝接受紫峰公司开具的发票,唯品会公司至今未支付高达1944万元的广告费。

庭审中,晶硕公司称其与唯品会公司签订了合同,在唯品会公司的授权下向相关业务人员提供监控报告。

法院称,庭审中,紫峰与唯品会均确认2019年4月至11月的广告费为1764万元,但唯品会认为紫峰违约,按照合同约定,紫峰应当向唯品会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由于唯品会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因此紫峰是否应向唯品会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不在本案中进行调解,唯品会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索赔。本院确认,唯品会应向紫峰支付2019年4月至11月的广告费1764万元。

法院称,关于2019年12月广告费用问题,唯品会向本院提供的乐融全景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合作说明函》足以证明紫峰公司自2019年11月19日起已与乐融全景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产生纠纷,其是否仍享有乐视传媒的广告代理权存在疑问。在此前提下,紫峰公司还应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乐融全景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已按照其向唯品会公司及乐融全景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发出的2019年12月广告计划表投放了相应的广告,但紫峰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一点;而且,景硕至今仅向紫峰交付了2019年4月至11月的监控报告。 2020年4月1日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紫峰公司工作人员在与唯品会及晶硕人员的电子邮件交流过程中,交涉内容仍仅涉及2019年4月至11月的监测报告,并无证据表明紫峰公司要求晶硕公司向其出具2019年12月的监测报告。结合上述事实,本院确信2019年12月的相关广告并非紫峰公司安排的,紫峰公司无权向唯品会索要相应的广告费用。

法院指出,从《2019年唯品会乐视广告框架合同》其他条款及实际履行情况看,无论哪一方应向唯品会提供监测报告,监测报告仍是唯品会支付广告费的前提和依据。在合同书面约定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不一致时,紫峰作为广告费收取方,应当积极促成支付条件的履行。但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紫峰采取了促成支付条件履行的措施,由于未满足支付条件,唯品会未向紫峰支付2019年4月至11月的广告费,并不构成违约。

法院称,景硕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紫峰公司、唯品会公司交付监测报告电子版,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提交的上述监测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接受并确认或者提出异议。逾期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已经接受并确认该监测报告。” 2020年4月13日,7个工作日异议期届满。唯品会公司收到监测报告后未提出异议,故应于2020年4月14日向紫峰公司支付2019年4月至11月的广告费1764万元。涉案广告费已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代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冻结。因此,唯品会公司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5月8日未按时支付广告费,已构成违约行为,应当向紫峰公司支付违约金。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1、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紫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人民币1764万元;

2、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紫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5月8日为基数,以人民币1764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

3、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紫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伍万元;

4、驳回原告天津紫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本案受理费人民币 元,由原告天津紫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 元;财产保全费用人民币 5,000 元,由原告天津紫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各承担人民币 2,500 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其应承担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用)。

终审判决: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紫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人民币1764万元及违约金。

结语:广告公司该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甲方广告付款周期过长的现象很多,广告投放后再付款,分期付款,4A公司基本不垫付资金,所有资金都压在下面的供应商身上,让其承担中间的风险。付款周期短则3个月,长则6个月,甚至一两年。很多中小广告公司因为拿不回钱而举步维艰,老板们不得不出去打工谋生,甚至有广告公司因为拿不回钱而破产。其实,甲方和乙方之间换位思考,是一个互相成就的过程。

传媒业新智库:新思维,读心!(未完待续,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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