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担保合同样本
总承包工程款(供货)保函合同(试行)
编号:(I)号。
委托担保人(总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宅:
合法代表:
电话/传真:
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宅:
合法代表:
电话/传真:
鉴于甲方与(以下称供货商)于(年月日)签订了第(一)号销售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向供货商提供付款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函是指乙方向供货商保证,如甲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规定支付货款,则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代为支付。
1.2 本合同中的“货款”一词是指:
第二条 担保范围及数额
2.1乙方担保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为甲方应支付款项的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___ 元(大写: )。
第三条 担保方式及期限
3.1乙方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3.2乙方担保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履行付款义务期限届满的次日止。
3.3 如甲方与供货方同意变更主合同的付款时间,经乙方书面同意,保证期应按变更后的时间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担保责任形式
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为代供货商付款,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时,乙方应当向供货商支付。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担保率根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双方协商确定的担保比例为:。
5.3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担保费 元(大写: )。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要求甲方立即返还乙方所赔偿的全部金额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并自乙方赔偿之日起支付同期企业银行贷款的利息及罚息,以及按上述赔偿金额的%一次性支付罚款。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8.1甲、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并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保函费后 日内,乙方应向供货方出具《总承包付款(供货)保函》。
8.2 甲方需要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主要经营事务所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有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任何损失、诉讼等,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与供应商之间的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在主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8.4 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通知乙方主合同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第1条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法院起诉;
9.2 向(注明仲裁机构名称)提起仲裁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1.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终止等,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人A人B: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