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7-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现将《岳阳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支行
2017 年 12 月 21 日
岳阳市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防范财政资金支付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是指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岳阳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和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直接生成、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结算等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库电子集中支付业务包括:
(一)市财政局向预算单位传输授权支付资金数额通知书、国库集中支付对账单等电子凭证;
(二)市财政局向代理银行传输财政直接支付电子凭证;
(三)市财政局向市人民银行发起的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生成的汇总结算定额通知电子凭证传输业务;
(四)市人民银行向市财政局传输财政直(授权)支付汇总结算单据、转账(退款)凭证单据等电子凭证;
(五)市人民银行向代理银行传输国库集中支付申请汇款凭证回执、国库集中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回执、国库集中支付报表等电子凭证;
(六)代理银行向市财政局发起的财政直(授权)支付凭证回执、财政直付、授权支付生成的支付结算汇款申请单等电子凭证的传输;
(七)代理银行向市人民银行发起的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生成的清算汇款申请单、退款申请单等电子凭证传输业务;
(八)代理银行向预算单位传输财政直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执、财政直(授权)支付退款通知单、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报表等电子凭证;
(九)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传输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电子凭证;
(10)向代理银行传输预算单位发起的财务授权支付电子凭证;
(十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电子凭证传输服务。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应当按照统筹规划、积极稳妥、确保安全的原则,共同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 业务准备
第六条 参与电子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市财政局与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与代理行、市人民银行与代理行、预算单位与代理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协议,作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依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二)电子证书的法律效力、认证方法和管理办法;
(三)纳入电子化管理的业务范围和工作流程;
(四)差错处理机制及应急响应计划;
(五)相关安全措施。
第七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电子系统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二)实施与协议规定相一致的业务流程和管理职能;
(三)确保电子证书的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不可篡改和不可否认性;
(四)使用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安全管理设备和安全管理策略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认证有关规定。
第八条 参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建设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建立专用网络,系统接入应当体现平等、安全、高效、自动化、规范化的原则,信息传输应当全程加密、电子签名确认。
第三章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印章的管理
第九条 参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建设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建立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安全互信机制,满足电子信息安全交互的需要。
第十条 国库电子集中支付业务各方同意使用电子封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确保电子印章对于签名人或签名组织具有唯一性;
(2)能够直观地识别已签名的电子文档是否被篡改;
(3)有效控制签名电子文件的打印份数和电子印章形式。
第十一条 参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建设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印章的管理,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制作、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参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建设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将存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印章的实物介质视为实物印章进行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十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各参与方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电子印章所生成的数据。当知晓其生成的电子数据已经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所生成的数据。
第十四条 国库电子集中支付业务各参与方应当将本方有效电子印章备案于对方电子印章服务器。任何一方挂失或者更换印章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重新备案。
第四章 电子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 参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建设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事先约定电子证书的类型、格式和内容,预设定并记录电子证书所附加的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的有效签署范围和权限。
第十六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参与各方应当约定以下电子凭证格式。接收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控制规范和凭证格式对接收的电子凭证加盖电子印章,并打印生成的会计凭证,作为记账的合法依据:
(一)财政部门批准支付资金数额的通知;
(2)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3)财政直(授权)支付凭证;
(四)××银行财务部门直接(授权)支付清算转账申请书;
(五)向××银行财务部申请直付(授权)付款的汇款凭证;
(六)直接(授权)金融支付合并清算金额通知;
(七)××银行财务部直付(授权)退款通知;
(八)向××银行财务部申请直付(授权)付款的退款凭证;
(九)其他应当约定格式的电子证明。
第十七条 电子证书发起人应当对所签发的电子证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签发电子证书前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确认程序。
电子证书接收方应当严格审查验证所接收电子证书的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并实时向发起方反馈验证结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暂停相关业务处理,并及时与发起方沟通确认。
第十八条 电子证书接收者应当根据验证、审核后的电子证书相关信息,及时办理相关业务,并及时将业务处理结果反馈发起者。
第十九条 电子证书发起方与接收方应当进行每日账户核对,确保相关账户信息一致。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代理行应当建立专门的电子凭证库,对所有电子凭证从生成、处理、归档、销毁的全过程进行管理。相关电子凭证的归档期限与纸质会计凭证的归档期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 参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建设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证书发送、接收、确认、回退、作废等业务管理流程,保证各方业务协同、电子证书信息的一致性、电子证书传输的可追溯、可审计。
第二十二条 电子证书发起者和接收者应当建立电子证书备份系统,保障电子证书数据的安全性、可恢复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岗位设置
第二十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当根据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要求,按照有利于分工协作、互相制约、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合理设置操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一般设置主管岗位、业务操作岗位、系统管理岗位。
监察人负责电子商务的日常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批准电子商务重大事项,监察人不参与具体业务经营。
业务操作岗位按业务流程分为初审岗位和审核岗位,一个岗位可以由多人或一人担任,各岗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数据的生成、接收、审核、发送等工作。
系统管理岗负责配置电子商务各个岗位的权限,系统管理岗不参与具体的业务操作。
第六章 业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流程
(一)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国库部门批准的可用直付计划金额及支出需求,在支付系统中生成《财政直付申请书》,经审核、复核、签字后送交市国库集中支付会计中心。同时打印《财政直付申请书》,作为会计处理的原始依据;
(二)市国库集中支付会计中心收到预算单位的《财政直付申请书》后,经初审、终审后生成《财政直付凭证》,并经审核、复核、签字、盖章后于工作日11:30分前送达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收到市国库集中支付会计中心发送的《财政直付凭证》后,应于当日14:30前经审核、审核、盖章后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同时生成《财政直付凭证》回执单据并发送给市国库集中支付会计中心和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接收并打印《财政直付凭证》回执单据,作为会计处理的原始依据。
第二十六条 财务授权支付业务流程
(一)预算单位收到市财政局国库处送达的《财政部门核准资金数额通知书》后,应当登记数额,打印《财政部门核准资金数额通知书》,作为会计处理的原始依据;
(二)预算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国库处批准的授权支付金额及支出需求,在支付系统中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审核盖章后于工作日12:00前送达代理银行。如需现金支取,也应打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送达代理银行;
(三)代理行收到预算单位送来的《财政授权付款凭证》,经审核、复核、签字后,于当日14:30前通过柜台操作或国库电子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同时生成并发送《财政授权付款凭证》回执给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接收并打印《财政授权付款凭证》回执,作为会计处理的原始依据。
第二十七条 财政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流程
(一)代理银行完成财政直付或授权支付后,应于工作日15:30前将《××银行财政直付(授权)支付结算转账申请表》发送至市国库集中支付会计中心;市国库集中支付会计中心对代理银行发送的《××银行财政直付(授权)支付结算转账申请表》进行审核、复核,按照支付方式、资金性质汇总,生成《财政直付(授权)支付汇总结算金额通知单》发送至市财政局国库科;市财政局国库科签字盖章后于工作日16:10前将电子信息发送至市人民银行;
(二)代理行根据付款方式、资金性质等汇总付款信息,经审核、复核、盖章后,生成“XX银行财政直付(授权)支付申请汇款凭证”并于工作日16:10前将电子数据信息报送市人民银行;
(三)市人民银行收到市财政局资金部《财政直(授权)支付汇总及结算金额通知书》和代理行《××银行财政直(授权)支付申请汇款凭证》后,经审核、复核、盖章后于工作日16:50前完成转账结算,生成结算回执,分别送达市财政局资金部和代理行;
(四)市财政局、代理银行总会计应当接收并打印结算回执,作为会计处理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八条 财政资金退还清算业务流程
(一)发生财政资金退款时,代理银行应根据资金性质,分为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录入退款申请,生成“XX银行财政直(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报送市人民银行;
(二)市人民银行收到代理行送来的《××银行财政直(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代理行退入国库帐户的资金后,审核、复核、签字后生成退款结算回执并送达代理行、市财政局国库部和预算单位,作为会计处理的原始依据。
第二十九条 电子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各参与方应当于工作日18:00前将当日对账凭证发送对方,对方最迟于下一工作日12:00反馈对账结果。各参与方应当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对账凭证发送对方,对方应当于收到对账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对账结果(预算单位每月只需对账一次)。
第三十条 遇有特殊情况,需紧急支付或者进行其他操作的,可以在参加方电话联系后实时传送相关电子数据指令。
第七章 错误处理
第三十一条 支付过程中的错误处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电子凭证接收方发现电子凭证要素信息有误的,无权对收到的电子凭证进行任何更改,并应当及时将电子信息返回给发起方。发起方应当对接收方返回的电子数据信息逐项进行核对、核实后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参与国库电子集中支付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建立健全国库电子集中支付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管理制度,完善技术手段,保障系统安全稳定,保证业务信息及时准确传输。
第三十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参与各方应当定期检查、测试信息安全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确保安全措施持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系统应当具有完善的权限管理流程。开发人员、运维人员、业务操作员等不相容的岗位应当由不同人员担任,并对各岗位的业务操作员进行合理的授权和确认。确保任何人员或外部服务商都不能单独完成一项资金支付业务。
第三十五条 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参与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系统管理员,定期检查业务办理、电子凭证管理、日志记录等情况,确保操作人员、管理者、服务人员按照授权职责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系统应当建立业务数据备份机制,制定相应的数据应急恢复预案,并定期进行测试,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系统应当严格界定运行维护权限。日常系统维护、自主业务参数修改由各参与方负责。各方如需更改涉及其他参与方的业务参数,应经协商统一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由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统一设置和管理。涉及各参与方的软件修改,由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代理行共同协商确定,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书面批准后,报软件公司修改。
第三十八条 软件公司对系统软件进行维护时,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现场服务,原则上不得进行异地操作。现场维护人员对系统数据库的操作必须经系统用户书面授权。维护完成后,必须向系统管理员提供操作记录。支付系统软件公司人员对市人民银行或代理行支付系统进行维护,必须持有财政部门出具的介绍证明。
第三十九条 电子签名人生成的电子数据信息专属于电子签名人本人,仅由电子签名人掌控并对其负责。电子签名与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国库集中支付服务电子系统用户应当加强系统用户管理。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员,一个操作员只能拥有一个唯一的用户标识。操作员应当经常修改用户密码,岗位变动时应当及时在系统中注销用户。
第四十一条 运营方无权修改上一流程传输的电子数据信息,如发现数据有误,只能返回上一流程;接收方无权修改已传输的电子数据信息,如发现数据有误,只能返回发起方,明确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系统发生网络中断或者系统故障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三条 财政支付系统、代理银行支付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清算系统发生差错时,应当根据不同原因,按照“谁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参与国库电子集中支付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岳阳市财政本级国库电子集中支付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人民银行组织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指导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做好业务实施。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银行按照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分行的统一要求,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并监督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合规性。
第四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做好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相关业务操作落实工作。
第四十八条 代理行应当按照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的统一要求,做好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相关业务处理系统配套建设;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代理协议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办理金融电子支付清算业务。
第四十九条 参与国库电子集中支付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各司其职,承担相应责任,加强管理,防范风险,保障国库电子集中支付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十条 因网络、系统以外的原因,发起人未能及时发送电子数据信息,造成支付、结算延迟的,由发起人承担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电子数据信息,但未能按时支付、结算的,由接收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接收方有责任对所接收的电子收支信息要素的合规性进行验证和审查。因验证、审查不严,给接收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涉及的当事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业务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违反《财政违法行为惩戒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发起人应当对发起的电子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篡改、伪造电子证书、信息,造成金融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