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报讯(记者 黄侨)5月15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在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表示,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权益,《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欠薪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其依法留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单、工资支付台账及清单等资料;未提供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农民工在收集劳动合同、员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台账、清单等证据材料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在发生工资拖欠、克扣等情况后,往往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工资支付标准等诉求。”该负责人表示,为此,《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证责任是提供其合法保管的劳动合同、员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台账、清单等材料,若无法提供,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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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负责人表示,此举一方面有利于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推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顺利化解;另一方面有利于推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建立书面工资支付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工资全部结算后,建立劳务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等规定的落实,规范工资支付台账和劳务台账管理。
他还指出,单位未依法建立并保管工资支付台账,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存在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未依法提供劳动合同、员工名单、工资支付台账、保管清单等证据的,将承担败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