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会议纪要出台,购买小票支付货款存在极大法律风险

2024-06-17
来源:网络整理

在票据终端市场,一批中小商户为了赚取差价,从票据中介机构以折扣价购买承兑汇票用于货款支付。这些购买的承兑汇票票面金额通常不大,业内称之为小额票据或支付票。2019年11月8日,最高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纪要》中关于票据审判的司法思路有7条,其中一条是对民间折扣的审判分析,适用于购买小额票据货款。《纪要》发布后审理的涉及购买小额票据货款的票据案件,极有可能适用《纪要》规定的民间折扣规则。按照这一规则,购买小额票据货款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分析如下:

1. 以票据方式购买货物属于会议纪要规定的私人贴现行为

《会议纪要》第101条专门规定,票据贴现是国家许可业务,如果票据合法持有人将票据“贴现”给不具备法定贴现资格的当事人,该行为视为无效。关于贴现的定义,《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和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贴现是指商业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以一定的贴现利率获取资金的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有人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中小企业主购买票据的行为,除受让人不是金融机构外,各方面均符合贴现的定义。因此,《会议纪要》将不具备贴现资格的贴现行为定义为民间贴现。中小企业主购买票据的行为属于民间贴现。

2.购买承兑汇票是违法的,并不赋予当事人取得汇票的权利。

按照会议纪要的判断,私人贴现是违法的,既然是违法的,肯定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一)购买并持有至到期承兑汇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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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在票据到期时,不能行使对承兑人、出票人和背书人的票据权利。在私自贴现不合法的前提下,买方持有票据到期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行使请求付款的权利和追索权,也不能行使对承兑人、出票人和前背书人的权利,只能通过基础法律关系对卖方行使合同无效权。

(二)购买承兑汇票并背书支付货款的法律风险

买方作为背书人被追索垫款后,不能向前一当事人行使追索权。买方买汇票支付货款时,有时需要对汇票进行背书。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背书后后方可以向前一当事人行使追索权,背书人垫款后前一当事人可以向前一当事人行使追索权。当买方作为中间背书人被持票人或后一当事人追索垫款,向前一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法院将对票据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此时,由于买方取得汇票属于私下贴现,属于违法行为,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依据《票据法》行使追索权,只能通过基础法律关系向卖方行使民事权利。

(三)接收买入承兑汇票的法律风险

如果票据买受人买入的票据的收票人与票据买受人之间存在真实的贸易合同关系,票据的取得是合法的,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大的风险。但具体到细节上,应当要求票据买受人在票据上进行背书,这样在风险出现时,行使票据权利就不会出现漏洞。如果票据买受人不在票据上进行背书,收票人与直接前手人之间不具有贸易关系,票据的取得存在瑕疵,在诉讼纠纷中举证时,会给票据证据的取得环节带来很大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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