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7 月 22 日复盘: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的时间性规定及法律后果,你真的懂吗?

2024-06-17
来源:网络整理

2023 年 7 月 22 日 大雨转阵雨,转阴天,转晴

01 评论

对于商业承兑汇票而言,如果不能有效提示付款,持票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充分保障。那么在实践中,如何提示付款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持票人的利益呢?

提示付款的时间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由《票据法》和《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规定。

流通票据法:

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应当自出具日起一个月内向收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自到期日后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者收款人应当在向持票人说明情况后继续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代收银行或者票据交换系统向收款人提示支付的,视为持票人提示支付。

实践中,提示付款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汇票到期前提示付款。这种情况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A.收款人逾期拒绝付款。这种情况的法律后果是明确的,就是承兑人有权拒绝付款,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不得拒绝支付或追偿。当然,持票人有权在到期日或者到期后10日内再次提示付款,并拒绝支付或追偿。

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以到期付款、拒绝付款,也可以到期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者未通知的,持票人可以在到期日后再次提示付款。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之前被拒绝付款的,不得追偿。

B. 账单仍处于付款提醒和待收货状态,直到到期日之后。

该情形的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承兑人未答复的,汇票到期日前的付款通知能否在汇票到期日后的付款通知期间内发生效力。

主流司法观点普遍认为,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行为效力持续至票据到期后,并在法定提示期间内产生提示付款的法律效力。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未签收或者拒绝付款,致使持票人权利无法实现,属于承兑人被动履行付款义务,构成实质拒绝付款,持票人有权向前手行使追偿权。持此观点的法院包括上海、江苏、山东、湖南等地。

但有的司法裁判认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并不发生提示付款的效力,不符合对所有先前持票人的拒绝付款的构成要件。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并不发生提示付款的效力。为确保其追索权的完整性,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应当再次提示付款。持票人处于“未收即提示付款”状态的持续状态并不构成承兑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示付款,才能有效行使请求付款的权利,才能保全其完整的追索权(即可以对其所有的收款和拒绝付款进行追索)。 在2022年3月23日北京金融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江耀机械公司与航天新利公司票据追偿纠纷案中,浙江高院、深圳中院等法院均采纳了这一观点。①

票据支付结算办法_票据支付_票据支付地是哪里

(本结论意见来自“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作者杨肃成。)

我个人比较认同主流的判断,承兑人对持票人付款请求持续不予响应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拒绝支付,应当毫无疑问成立,持票人不应承担被动、不明确地表示同意支付或拒绝支付的不利后果;至于预付款的效力是否可以延展至后期,虽然《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持票人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持票人有权拒绝支付,但承兑人也有权选择在到期日支付,也就是说,承兑人已经知道持票人预付款请求,因此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后仍然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我对预付款的效力持肯定态度。

第二,汇票须在到期日后10日内提示付款。这种情况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A.收款人拒绝支付。此时,法律后果已经明确,即持票人可以向所有先前的持票人寻求追偿。

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之前被拒绝付款的,不得追偿。

B.票据处于待收状态时间较长。此种情形下,虽然承兑人未明确表示拒绝付款,但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应视为承兑人拒绝付款。但票据待收状态多久才可视为承兑人拒绝付款,把握起来比较困难?这关系到持票人对先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限。

第三,汇票到期10日后提示付款。这种情况的法律后果是明确的:持票人超过法定提示期间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仍可以对出票人、承兑人或者保证人行使追索权,但不再享​​有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人的追索权。

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持票人在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自收到提示请求之日起或者最迟次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工作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工作日的,顺延)支付或者拒绝支付。持票人超过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接入机构不得拒绝支付。持票人作出合理解释后,承兑人仍应当承担支付责任,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或者拒绝支付。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汇票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自收到请求的次日起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工作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工作日则顺延)仍未响应的,接入机构应根据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作如下处理:

(一)电子商业票证系统营业日终了,承兑人账户余额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视为承兑人同意支付,接入机构应当从承兑人账户中扣款支付票据金额,并在次日电子商业票证系统开通营业时(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票证系统非营业日的,顺延)代为作出支付应答并代签;

(二)当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关闭时,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汇票金额的,视为承兑人拒绝支付。接入机构应当于次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通时(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运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运营日的,顺延)代为作出拒绝支付答复并代签。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之前被拒绝付款的,不得追偿。

02 行业资讯

2023年7月21日,山东高院召开家庭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安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等10个家庭审判典型案例。

03民法典研究

· 1069 有为',而不是',和生​​命。的责任不与'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或者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04 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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