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0日电 昨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亿通金融支付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亿通金融”)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2号)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9号),被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处以罚款3万元,并责令其暂停新增指定特约商户。
据亿通金融官网介绍,亿通金融支付有限公司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山东省)、银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全国)”三张支付业务牌照,是山东省首家获得央行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公司,主营多用途预付卡、收单、网络支付及金融衍生服务业务,拥有“山东ICP”系列预付卡、“亿通支付”智能终端、移动终端、聚合二维码支付、亿网通网络支付、亿游戏互动营销平台等20余款终端支付及平台服务产品。根据业务发展方向不同,分为预付卡事业部、支付事业部、跨境支付事业部。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亿通金融支付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29日,注册资本4亿元,为山东亿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山东亿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74.13%的股份。
鲁商集团原有两家持牌支付机构,分别为山东鲁商一卡支付有限公司和亿通支付有限公司。前者持有山东省预付卡发行受理许可证,后者持有全国银行卡收单及互联网支付许可证。在第二批支付牌照换发中,山东鲁商一卡支付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亿通支付有限公司支付业务,并新增互联网支付及银行卡收单(全国)业务。亿通支付有限公司支付牌照于2017年5月15日被央行正式吊销。2017年5月3日,“山东鲁商一卡支付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亿通金融支付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日,亿通金融支付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分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亿通金融支付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1万元。
2018年7月25日,亿通金融支付有限公司因违反支付结算业务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给予警告,罚款189.86万元。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申报单位(盖章):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19 年 11 月 18 日
序列号

公司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亿通金融支付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蒙阴县处罚字〔2019〕
不。
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和《银行卡收单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年第9号)的行为
处以罚款1万元,并责令该公司暂停新增加盟商。
2019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