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企业为一房屋承租人,因2016年出现资金困难,经与出租人协商,决定2017年一次性支付2016年、2017年的租金。
案例一:2016年度结算期前支付租金,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情况二:若在本结算期结束前支付租金,但在结算期后取得发票,可以扣除吗?
情况三:结算期过后支付租金并取得发票怎么办?
【相关文件】
对于情况 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该款项是否收讫,应当视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在当期已经收讫或者支付,也不得视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结论】针对案例一,该租赁费用在2016年度结算期前支付并取得发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2016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并已取得合法凭证,因此可以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情况 2 和 3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取得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金额核算已发生的金额;但在办理最终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当补充提供该项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了按照税收规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在作出专项申报和说明后,允许企业在发生该项费用的当年追溯扣除,但追溯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结论】对于情况2、3,无论企业是否支付了租赁费用,只要在最终清算后取得有效凭证,均属于以前年度应扣除而未扣除的费用。按照文件的要求,企业在取得有效凭证后,须在5年内向税务部门进行专项申报,然后在2016年补扣。